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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507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本局「OO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係於93年5月5日完成簽約,依本案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略謂:「訂約日起五個月:提出第一、二標工程細部設計、招標文件資料送本局審核…」。廠商依合約規定於93年10月5日提送資料送本局審核。 二、查民法第120條(期間之起算點)第二項規定略謂:「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則本案依其規定核算「訂約日起五個月」之履約期限應為93年10月5日,本局業務單位簽辦認定廠商未逾期。 三、惟本府94年4月26日府工三字第09403830300號函頒佈之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第三項第一款訂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惟本契約訂約日在94.4.26前,是否應依本條文之約定計算;另本契約條文似與上述法律規定衝突,依契約與法律衝突者無效之概念,是否應以上述二認定履約期限為93年10月5日。 四、綜上,於本契約中訂約日為93年5月5日,是否應依本府委託技術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第三項第一款予以規範廠商之履約期限而計逾期,如為此,則依契約規定,如以10月4日為截止日,廠商於10月5日送達,以每逾一日計罰違約金(百分之一),其「逾一日」之『逾』意指應為「起過」,超過一天才計罰,如於指定日次日完成履約,則逾期似未超過一日,應未達計罰標準,本局是否應不予計罰。
提問日期:
09506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工程
提問內容:
1.本總隊「OO工程」履約期限為165日曆天,屬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於完工後依契約規定核算工期,共逾期違約179日曆天,因承商不服該逾期天數之核算結果,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履約工期部分本總隊給予96日曆天,故修正逾期違約天數為83日曆天。並以95年4月17日為調解成立之日。 2.本工程因逾期違約83日曆天,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本總隊將本案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採購公報。 請問:本案既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成立在先,本總隊再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處分,是否適當?可有另予處分之空間?
提問日期:
09506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評選作業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辦理。 問題: (一)評選階段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如採序位法,但序位和相同時,依評選委員設計之機制以予排序。(序位和相同似不等於同序位) (三)如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為避免優勝廠商產生二家,則於評選階段辦理評定方式應有評定之機制,就最低序位和評選出一家最優勝廠商,俾據以辦理議價。(四)如採前開辦法第8條第2款之議價決標方式,則於評選階段如有同序分和時,應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而不得由評選委員會另定評定方式,就同序分和者評選優勝序位,或仍得由評選委員審訂設計評選機制由同序分和者再評定出最優勝之序位之評定方式。前述評選委員審訂設計評選機制其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評選規定﹖
提問日期:
0950615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一、本機關辦理○○○○工程委外技術服務契約,採固定金額(總包價法)給價,若因其監造之工程採預定性契約施工,於契約中訂定「有關施工監造與履約管理服務費給付部分,因○○○○工程,採預定性契約施工,若其契約上限金額未額滿或不可歸責甲乙雙方責任時,以致履約期限終止,甲乙雙方得按實作包工費估驗金額結算。」,是否有違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總包價法精神或技術服務承商之權益。 二、機關辦理之工程如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情形,因估驗計價時需辦理變更追加原契約項目數量,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 三、機關辦理之工程如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情形,因估驗計價時需辦理變更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惟其原契約之項目與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具有功能相同、相容或互通性,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
提問日期:
0950527
提問機關:
公園處
提問內容: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二八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綜合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 大陸地區 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 大陸地區 。 (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 大陸地區 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囿於現有產品產地幾乎都在「大陸地區」,試問本機關在辦理財務採購上之招標文件應如何規範,才能符合該解釋函?
提問日期:
0950518
提問機關:
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申訴中的案件本院評估後,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變更原處理結果,繼續採購程序邀請廠商繼續開價格封,資、規格未合格廠商是否也需一併邀請。
提問日期:
09505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95年度編列預算金額計11萬1,240元「警勤區手冊等簿冊印刷費」,囿於年初上級機關臨時業務檢查需要,自上開金額使用6萬0,168元裝訂費,裝訂相關業務資料;復上開「警勤區手冊等簿冊印刷費」採購金額,僅餘5萬1,072元整,試問本局得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警勤區手冊等簿冊」。
提問日期:
09505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條文內所述擴充之期間定義為何?
提問日期:
0950330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欲辦理一淡水線全線噪音改善工程採購,考量標案工期及專業營造工程業廠商規模等因素,擬採1案分3組(A、B、C組)決標方式辦理,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3組開標順序,廠商可就3組投標或就其中1組投標,但僅得承攬1組,如:A組標案經開標由甲廠商得標,其B、C組開標時甲廠商投標文件則不予開啟之決標方式是否適宜,請惠予釋示。
提問日期:
09503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此為一變賣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規定?
提問日期:
0950227
提問機關:
環保局
提問內容:
一、此為變賣案,分為北六區及南六區招標,得標者分別為不同廠商,負責人亦不同,惟至環保局辦理簽約事宜者為同一人,經查兩家廠商地址為同號但不同層樓,不知是否有所影響? 二、另外,市府環保局制式的開標紀錄中「審標結果」及「決標原則」仍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是否可沿用?或者是劃掉,改為「依補充投標須知第八項」決標?
提問日期:
09410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一、本館辦理94年度XX採購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已敘明擴充1年之續約條款。如辦理95年度XX採購,可否依照市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規定變更契約與原廠商續約一年,若可,則契約變更有無一定格式可否提供範本參考。 二、本案刊登公告之採購金額2,228,476元,預算金額1,179,238元,原契約金額1,175,739元,若與廠商簽訂續約,因業務需要須增加新項目及數量,而其增加後之總價金額超過原契約金額(94年度契約),但未超過95年度預算金額1,203,902元,其是否可以新增,有否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提問日期:
09410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
提問內容:
一、事務採購人員可否擔任公開評選之評分委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二、評選委員是否可於投標廠商文件審查完後,直接參加評選說明會、擔任評分工作即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 三、開標會場,除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列之辦理開標人員、評選委員及投標廠商外,可否讓人列席(例如家長代表)?如可列席,對於列席者在現場有無一些適當的規範?
提問日期:
09409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敘明,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之採購案名稱、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外,工作小組是否應在初審報告中,寫出對受評廠商之初步評比分數呢?
提問日期:
09409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處主辦之巨額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以下簡稱A廠商)擬以某外商臺灣營業所(以下簡稱B廠商)為其保證廠商。 1、B廠商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2、 B廠商本身不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之規定,而B廠商係依補充投標須知第貳節之一/二/(二)/4及同節三/(一)/2/(2)之規定,準用其外國總公司(以下簡稱C廠商)之財力與工程實績,方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請問: 1、B廠商係準用C廠商之財力與工程實績,方符合補充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並無C廠商之連帶保證,B廠商是否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理由為何? 2、如B廠商不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是否可在增加其他保證條件下,例如C廠商之連帶保證,始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增加其他保證條件可為何? 3、C廠商之連帶保證是否涉及境外管轄權之問題?如A、B廠商發生履約不能時,C廠商又拒不履約時,應如何處理? 4、又本採購案已於今年2月順利決標,A廠商依規定於決標後30日期限內,以銀行開發之連帶保證書繳納該標之履約保證金並簽約完成。而A廠商方於本(9)月提出保證廠商之申請,如B廠商符合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之條件,惟已過繳納履約保證金之期限,是否仍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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