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5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松山區松山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評選委員外聘專家學者,已由工程會的網站覓得三分之一,其餘之評選委員三分之一可否由學校學生家長擔任(據採購課程老師說學生家長應屬外聘專家學者,應由工程會網站尋找,如此屬錯誤態樣但找不到答案無法說服長官)可否協助釋疑
答覆內容: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係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擔任委員,若非屬採購機關人員之評選委員,則為聘兼(外聘)之委員;工程會96年3月23 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0340號有相關釋例。
二、機關辦理採購成立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之外聘專家學者(不少於委員人數之1/3)應自「最有利標作業系統」遴選委員,若未能自「最有利標作業系統」之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機關亦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是以 貴校可遴聘學生家長為評選委員,惟自「最有利標作業系統」之建議名單內遴選委員人數宜不少於系統建議外聘委員總人數1/2,否則系統將發生警示訊號(請參閱工程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機關採購人員使用手冊,附錄一異常狀態警訊燈號說明,代碼Y3之詳細說明)。其他評選委員之遴選,機關應依採購案件性質,就具有與之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貴校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教育局),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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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