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8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提問內容:
1.本分局辦理整修工程後驗收前,監造單位經承商所提出補修外牆時發生該外牆少部份無法補平整,因原破損磁磚已無生產,承商採用現有生產相近之磁磚補修,承商施作未達工程標準之要求,經承商多次修改仍未見效果,之後承商向監造提出依合約第43條減價收受方案辦理,經監造單位審核無意見,並經本機關首長同意,有關工程結算明細表如何填報,請說明? 2.依合約第43條甲方依前款約定辦理時,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之上級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以違約金,但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1.屬尺寸不合規定者,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2.屬工料不合規定者,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問題是如何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答覆內容:
1.有關減價收受於結算明細表應如何填報問題,請於減價項目結算金額逕為扣除尺寸或工料差異或不合之金額後填列,其他項目並依正常填報方式計算總計後,將違約金部分列於施工費總計欄下方以示區隔,並於該欄右方備註欄說明該項目計算方式或相關內容等。
2.另「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係指扣減金額及扣減5倍違約金之合計上限為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意即扣減金額及扣減5倍違約金合計如果超過契約詳細價目表該項之金額時,則以該項契約詳細價目表為其合計金額。
3.例如10000元項目,經減價收受計算以7000元支付該項目,則結算明細表該項目金額為7000元,違約金計算為該差額3000元之5倍為15000元,應填入於施工費總計欄下方並於右方備註欄說明,惟該項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已超過契約該項金額10000元,故填入違約金金額應為7000元(由該項契約金額上限10000元-3000元(扣減數額)=7000元)。
答覆人:
賴得富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lai@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