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1.本局97年度資訊設備維護案,其預算及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但今年本局預算書之電腦及周邊設備維護費之預算金額已超過公告金額.請問,本案採購應以公告金額或未達公告金額之相關程序辦理招標與決標? 2.因本案急需於3月初辦理招標事宜,能否請貴科承辦人員撥空儘速答覆. 3.提問人因於3.3-3.28至南港文官培訓所參加基礎訓練,能否請貴科承辦人員連絡代理人:侯分析師倩伶 電話:27208889轉1503 e-mail:ga_houmi926@mail.taipei.gov.tw 或 林股長淑琴 電話:27256859 e-mail:ga_jean@mail.taipei.gov.tw
答覆內容:
一、所詢「本局97年度資訊設備維護案,其預算及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其中「97」及「(100萬元以上)」疑有誤植,是否應更正為「96」及「(100萬元以下)」才符合原意,請 貴局查明。
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
三、貴局本年度預算書之電腦及周邊設備維護費之預算金額已超過公告金額,如本案經 貴局市場調查、訪價後,如預算及採購金額皆超過公告金額,則自以達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程序辦理;反之,如本案之預算及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則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認定之,與本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之費用超過100萬元無關(非以該金額認定)。
四、本案類似案例已公開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業務諮詢>Q&A,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亦併請參考(請至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本會主管法令>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項下參考)。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