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3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1.本中心原採購「環保局清潔隊員徵試報名書表」1萬份(信封有封口),約計9萬6,000元整,故以小額採購方式購置。 2.現因1萬份資料已被索取完畢,必須增印5,000份(信封沒有封口),約計3萬元整。 3.前2項金額相加已逾10萬元。 (1).本中心應如何辦理相關程序?(2).因決標公告有底價欄位,所以本中心應如何訂定底價?(因為9萬6,000元已依小額採購方式購置,所以如果只訂後面3萬元的採購底價,似乎不合理)
答覆內容:
一、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二、建請 貴中心先本於權責檢討是否有無違反本辦法不得意圖規避之相關規定,若無則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另建議 貴中心在爾後辦理類似採購案件時,除審慎估計預算金額外,並應考量是否有後續擴充之可能性,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於招標前認定採購金額,據以辦理招標作業,避免因契約變更追加金額後,導致跨越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小額採購之門檻,而不符當初招標作業所引用之規定及程序。
三、至於底價如何訂定,請參酌政府採購法第46條相關規定辦理,與決標公告有底價欄位無關。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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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