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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08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未達公告金額案件如採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經工程會88年10月工程企字第8814641號函釋需於第1次公告前事先簽准.請問如採用前項依據除須事先簽准外是否還須考量其它因素使其不致於有疑慮.謝謝回復.
提問日期:
09608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有一財務招租案件(原光華商場舊址業經新建為資訊產業大樓,該大樓除安置原有攤商外1樓及B1出租經營);本案欲採公開評選後決定承租者,惟評選委員建議將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之不良廠商亦列為本案投標須知條款之ㄧ,請問妥適否?
提問日期:
0960801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某工程為94年8月發包之契約,契約內納入93年5月3日府工三字第09305526000號函修正之"台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該工程95年2月開工,96年6月竣工,依該物調規定開工後一年內是否可辦理物調
提問日期:
09607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當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無法議決時,依機關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機關以公文通知廠商暫定金額(底價金額)後,是否仍須上網(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辦理決標公告?
提問日期:
096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本局擬製作供高齡者佩帶之反光手環1批,以提高其夜間行路安全,招標文件內該等手環除反光材料及檢驗標準已明定外,另材質、結構、耐磨性及耐水性等部份預計於招標文件內載明由廠商自行規劃設計,請問本案以「異質性最低標」方式,抑或最低標方式辦理為宜。
提問日期:
096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案為公開招標,於第4次開標時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進入底價,當場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惟事後發現當天使用之底價非第4次開標之底價,而是先前之底價;事實上,倘若以第4次開標之底價則該廠商減價至第1次時即已進入底價而決標。(參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請問本案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至該廠商第1次減價時即已決標之決標金額?或者有其他更適宜之處理方式?
提問日期:
096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案為公開招標,於第4次開標時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進入底價,當場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惟事後發現當天使用之底價非第4次招標之底價;事實上,倘若以第4次招標之底價則該廠商減價至第1次即已進入底價而決標(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請問本案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至該廠商第1次減價時即已決標之決標價,或者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方式?
提問日期:
09607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提問內容:
請問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107條及相關規定究應保存幾年?依新修正之文書規定有關招標採購公文也僅保存年限為3年,但本所檔案人員不敢隨意銷毀卻佔很大空間,非常頭痛!
提問日期:
0960704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請問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之調整工程費扣除之"當月稅什費"是否包含"利潤及其他費用"?
提問日期:
096070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本局將於今年9月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請問執行中的合約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辦理契約變更?亦或以發文方式通知各承攬廠商即可?謝謝!
提問日期:
0960704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案件估驗計價完成審核程序時程問題 依府頒工程契約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乙方按期申請估驗計價,不得延期辦理。 1.廠商若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機關應如何處理? 2.同前項,廠商若有契約第11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甲方仍應按期辦理估驗計價乙節,甲方於辦理估驗計價時是否得依監工日報記載之數量,填具估驗計價單(詳細表)辦理估驗計價?
提問日期:
0960704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填寫問題。 一、預定性(開口)契約之採購案件,契約已明訂:「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新臺幣(  )元正,單價如本契約詳細價目表,其實際工程結算方式,依實作結果結算。」工程竣工後,實際結算金額少於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是否需填具府頒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二、工程採購案件,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四、……契約施工項目之數量與實際施工數量出入之情形,無需辦理契約變更」,是否需填具府頒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提問日期:
09607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提問內容:
主旨:有關本局規劃聯合所轄各醫療院所,共同辦理防疫物資採購之適法性問題,謹請釋示,以資遵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6年5月30日本市醫療院所防疫物資統合計畫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儲備防疫物資」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各地方政府及各地區級以上醫療院所,需於無疫情時儲備至少2週以上之「N95口罩」、「防護衣」以及「外科口罩」等防疫物資,以因應重大疫情突然來襲之緊急運用,故本局及本市各醫療院所均依各單位工作人員數進行估算並儲備2週之防疫物資。惟近日本局接獲部分區域及地區醫院反映,於平時未有傳染病大規模疫情時,極少使用到規定儲備之防疫物資,尤其是N95口罩及防護衣,故除需耗費醫院部分成本外,另亦面對物資屆效銷毀之壓力。 三、爰此,為減輕本市醫療院所儲備防疫物資之成本壓力及增加物資流通,進而減少屆效物資問題,故初步規劃2種方式辦理: (一)委託民間機構聯合採購:由本市有意願加入之醫療院所與本局依物資需求比例共同出資,委託民間機構(如:醫師公會、醫院感染管制學會等)負責統籌採購防疫物資,但有關公務機關出資超過50%比例,是否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由本局統籌聯合採購:鑑於醫療院所儲備防疫物資乃為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義務,以醫療院所執行防疫義務、儲備防疫物資之觀點,是否可將其視為廣義之行政機關,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託本局聯合統籌辦理防疫物資採購? 四、上述規劃辦理方式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敬請 貴局釋示。
提問日期:
0960629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請問,廠商於履約中將其採購契約工作款之債權轉讓予第三人時,為免履約關係複雜、避免錯誤付款,招標機關是否可不同意(民法第294條第1項、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如招標機關可不同意廠商之工作款債權轉讓,此時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94條第2項)?又請問 鈞府相關單位是否曾遇此情形?是否有前例之作業方式可供本公司參考遵循?
提問日期:
09606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本機關設有採購專責單位及採購專業人員,想請問倘如本(使用需求)單位擬向前開單位申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時,除需檢附奉核後之需求說明書,執行期程,建議付款條件及預算金額外,是否應自行辦理評選委員會名單,評選須知,評選規格,評選規格評分表及評選總表等招標文件後,併同送請採購專責單位及採購專業人員辦理招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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