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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當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無法議決時,依機關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機關以公文通知廠商暫定金額(底價金額)後,是否仍須上網(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辦理決標公告?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二、次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三、復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第11點:「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結果,如仍無法達成價格之議定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提請履約爭議調解。」及第12點:「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議價或調解不成立時,各機關得依機關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如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用章領款,各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但應於「驗收意見」欄下方增加「備註欄」加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準此,請 貴處依上述規定辦理,並建議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時,於「附加說明」欄中加註爭議相關內容(含決標金額之依據)。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xm018075@trts.dorts.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