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某建築新建工程,建築工程預算約3.5億、水電工程約0.5億,預計採用共同投標招標(甲等綜合營造業與甲級水電承裝業共投),有部分問題亟待釐清,請 惠賜。
1.本案共同投標方式是否符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2.本案廠商資格擬定為:(1)兼具甲級綜合營造業及甲等水電承裝業資格者單獨投標,(2)甲級綜合營造業及甲等水電承裝業各一家共同投標,(3)甲級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水電工程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36條規定,分包予甲等水電承裝業。是否恰當?
3.本案擬定訂投標廠商特定資格(相當經驗及財力者),問題如下:
(1)如為甲級綜合營造業及甲等水電承裝業各一家共投,履約實績及財力是由共投代表廠商出具,抑或合併併計?如由共投代表廠商(一般為營造業)出具者,實績與財力限額是否仍照工程會所頒廠商特定資格規定辦理(因預算金額內含有部分水電工程金額)?抑或扣除水電工程預算部分再計?
(2)履約實績如得採否併計者,應否規定該二廠商實績比例?(避免雖合併實績達規定門檻,惟水電承裝業實績超過一般工程慣例之比例)
(3)如投標廠商採營造業單獨投標,並將水電工程予以分包者,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是否需具備分包廠商資格資料,另機關於審標時是否亦需審查該分包廠商資格?
4.共投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內是否可採代表廠商署名、或共同署名均可?
1、水電工程與建築工程得否共同投標或分開招標1節,其「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一、二點已有規定,本案水電工程如達五千萬元以上,依該原則第一點規定應分開辦理,若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依該原則第四點之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貴處再考量共同投標之情形。
2、提問內容2-(3),共同投標廠商資格擬定為由甲級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再分包予甲等水電承裝業1節,依據「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2項暨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十五點之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者,單獨投標者需符合所有廠商資格,故並無可再分包予異業廠商之規定。
3、訂定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特定資格1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61400號函說明四之規定:「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按前揭標準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建議以各成員廠商之主辦項目所占預算金額認定…。」(該標準即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檢附該函文併供參閱。
4、共同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具名簽署1節,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八條暨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十七點之規定辦理。
5、重申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機關有採購法令適用疑義,應先洽詢其直屬上一級機關。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