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為94年8月發包之契約,契約內納入93年5月3日府工三字第09305526000號函修正之"台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該工程95年2月開工,96年6月竣工,依該物調規定開工後一年內是否可辦理物調
經查94年4月6日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2條(工程款之調整)第2項:「...二 原履約期限加計依契約第13條第3項得免計工期日數及依第14條第1項至第4項經同意展延工期日數,合計在一年以上者,自該展延日達一年時起,所施作之項目(即未達一年所施作之項目不予調整工程款)。」,準此,請 貴隊依上述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