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0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案為公開招標,於第4次開標時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進入底價,當場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惟事後發現當天使用之底價非第4次招標之底價;事實上,倘若以第4次招標之底價則該廠商減價至第1次即已進入底價而決標(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請問本案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至該廠商第1次減價時即已決標之決標價,或者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方式?
答覆內容:
本採購因現場開標時誤用非當次核定之底價,致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始進入底價,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疑義一節,查本案底價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於決標前底價未洩漏,同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及時機,並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程序無誤,本案開標雖沿用前次所核定之底價,致機關內部行政程序有瑕疵,但決標仍視為有效;另招標程序若未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採購精神,本採購案仍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決標。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