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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3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未達公告金額案件如採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經工程會88年10月工程企字第8814641號函釋需於第1次公告前事先簽准.請問如採用前項依據除須事先簽准外是否還須考量其它因素使其不致於有疑慮.謝謝回復.
答覆內容:
「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所明定,機關辦理議價前應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並請就採購性質及效率,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審酌。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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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