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過時法令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提問內容:
請問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107條及相關規定究應保存幾年?依新修正之文書規定有關招標採購公文也僅保存年限為3年,但本所檔案人員不敢隨意銷毀卻佔很大空間,非常頭痛!
答覆內容:
一、因檔案法已公布施行,由於政府採購法「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與檔案法之規定重疊性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91年12月4日發布命令廢止「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今後各機關有關採購文件之保存作業,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二、屬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請參閱本府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七、採購文件存檔」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相關資料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SOP文件下載項下,請自行上網下載參採。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