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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911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你好,本案為汰換多項監測儀器採購案,其中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經驗收發現下列問題: 一、審標 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 1.原規範測定範圍:至少須含0~10、20、50ppm三段偵測範圍。 2.廠商送審型錄:廠牌Thermo 55i,preset ranges:0-5、50、500ppm,or 0-10、100、1000ppm,or 0-20、200、2000ppm,or 0-50、500、5000ppm,Group selectable at time order(廠商並註記為二、(五)、2,表示對應儀器規格) 3.判定為合格標 二、驗收 驗收時發現無法設定0~20ppm區間範圍,廠商表示送審型錄Thermo 55i所表示測定範圍,係為0-5、50、500ppm為一種型號,0-10、100、1000ppm為一種型號,0-20、200、2000ppm為一種型號,0-50、500、5000ppm為一種型號,並非所有濃度皆可設定,只能就其中一種型號使用。故驗收時發現0~20ppm區間範圍無法設定,但就儀器操作使用上,並不影響儀器功能,且廠商提供之測定範圍亦足供本單位監測使用。 請問 本項儀器採購其產品型錄與合約規範不符,應依採購法第50條或依採購法第72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辦理,又儀器功能如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是否須辦理減價收受。 謝謝
提問日期:
09911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你好: 承商履約完成,經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有未符情形,機關檢討後採減價收受 該履約併有履約逾期問題,想請教每日以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部份,是應以承商報驗金額(即驗收金額)或是驗收減價收受後之實際要給付金額為基準值來計算呢?謝謝!
提問日期:
09911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提問內容:
本所辦理大樓保全維護採購案,預算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原本可直接自共同供應契約下單,惟該共應契約簽約廠商眾多,擬先遴邀約5家簽約廠商,針對本所需求條件製作企劃書至本所簡報後擇最優廠商再下訂。請問下訂前之遴選委員、簡報作業程序是完全依照最有利標作業程序或參考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辦理?
提問日期:
09910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1.本局在建工程之工程契約附件「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採92年8月15日府工三字第09201054300號函之版本),第四點:「...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無上限」。 2.98年4月14日府工採字第0983013840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修正總說明」,第五、(四)第6點:「...各投保項目之累積責任,機關不得再自行訂定為無上限」。 3.目前辦理延長保險,廠商提出異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應適用最新版本?亦或採原契約規定之版本"無上限"?
提問日期:
09910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鈞府99年8月5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237300號函略以:本會99年度臺北市客家文化節系列活動為8月份受稽核案件,99年8月30日張慶雲委員.許峰健委員至本會稽核前述採購案,所指缺失及建議事項,本會獲益良多,惟尚未接獲稽核監督報告及受稽核機關提報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之公文,因本會委外活動勞務採購案甚多,如客家文化節之採購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可作為類案採購借鏡,請問何時可接獲稽核監督報告及受稽核機關提報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之公文?
提問日期:
09910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請釋義。 1、第四條法條中所指的"補助金額"係指政府機關補助法人的總金額,亦或是政府機關補助法人的總計劃金額中,用來執行單一採購的金額,例如本府補助法人200萬,該法人用於採購業務為50萬,補助金額係指何者?法條中2個補助金額否為相同意思? 2、第四條中"補助金額"若係指實際用於執行採購的金額,而非政府機關補助的總金額,例如本府補助總金額為230萬,法人用來執行採購案金額為60萬(低於公告金額),是否就不適用採購法? 3、承上述2,執行採購的金額低於公告金額,若不適用採購法,無採購法49條適用嗎?是否係指該項採購案件採購方式按照法人內部自行訂定的作業程序,無需上網公告7天,亦無須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訂定契約嗎? 4、第四條法條中,其中2個要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是否意指用"且"字連結『』中2個要項都要符合,才適用採購法,反之只符合單一要項則不適用嗎? 5、承上述,若採購案計為200萬,本府補助用於此採購案件之金額為100萬(非總補助金額),法人出資101萬,未占公告金額半數,則不適用採購法嗎?
提問日期:
09908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提問內容:
請問我們想針對公務汽、機車的維修,用「開口契約」的方式與廠商長期合作,但不知道要用什麼方式招標(最低價決標還是用審查企劃書的方式或有其他招標方式),這中間是否還有其他規定,謝謝。
提問日期:
09908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請問一本契約內,是否要放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
提問日期:
09908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你好: 本中心執行3件社區綠化改造採購案 契約按本府審定單價編列水車項目規範應載重8~8.9M3,但由於所施作改造點面積範圍不大且多位處巷弄或鄰里公園內部,契約所規範的水車車體大,部份施作施作地點未便抵達或久待及載水量遠超出實際需求,廠商實際來的市一般景觀用載重3~3.9M3小水車 由於承商與承辦同仁對於契約規範載重標準均有所忽略, 目前已有好幾批次已依水車載重8~8.9M3及大貨車司機費用計價完成驗收 因係屬財物採購案 契約書規定廠商來的機具一定要有照片(而所有照片皆為3~3.9m3的水車照片), 所以目前有驗收完成但無法辦理付款的問題 發現此一問題,本中心已就實際需求辦理新增項目載重3~3.9M3小水車,目前單價已議定完成。 想請教議價前因甲乙雙方疏忽已驗收未付款部份,該如何處理以憑辦理付款? 如實際來3~3.9m3卻以8~8.9M3價金付款恐有問題 因錯誤已造成,目前解決方式見解為:因同仁及廠商對於契約內水車之項目忽略載重噸數,造成已完成驗收批次其驗收金額與實際進場資源有落差部份,以內部說明方式專簽準同意,引用新增水車載重3~3.9M3小水車單價來更正各批次應給付價金解決,但目前會計單位對此處理方式已表達不同意的看法。 想請教有否有更適當的處理方式?感恩!!!
提問日期:
09908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提問內容:
內政部為辦理「地政歷史資料e化服務作業」99年地政資料掃描建檔委外作業,於本(99)年2月補助本處經費二千萬餘元,本處(資訊室)依計畫分配經費為本處業務費97,000元,6個地政事務所各業務費1,930,000元和設備及投資費253,000元,各機關遂因應配合辦理本年度追加預算作業(如附件1);分配本處部分為辦理「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等資料掃描建檔,費用為97,000元。 因各地政事務所係屬連續計畫第2年計畫,故於年度初即個別或聯合公開招標完竣;本處部分,因屬第1年作業,建檔規格及數量迄今始備妥,現擬辦理採購作業,則請問本案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涉有分批採購而必須以公開方式辦理之疑義? 查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按內政部補助金額雖總額達千萬元,惟本處分配經費編列預算總額僅97,000元,未達10萬元,本處與各地政事務所均為獨立機關預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應可獨立辦理採購作業,如可獨立採購,因機關本項作業總預算金額未達10萬元,是否涉有違反採購法第14條之嫌,請惠賜卓見。
提問日期:
09908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請問財務採購案(採購項目達十數種)為開口合約性質, 在契約中說明如下: 1.本採購案採最低標廠商總價決標, 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提供廠商報價參考, 訂約以單價訂約, 並以實作數量決算. 2.本採購合約可執行上限金額為新台幣11,250,000元, 每批次按指定之採購項目依實際送貨驗收數量計價. 3.本採購合約預算數量為訂約時使用, 廠商實際交貨仍依機關實際需求數為實際執行數量. 4.本採購執行契約上限金額為11,250,000元, 契約期限自決標日至99年12月20日(含)止. 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 即表示契約完成. 5.本採購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估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 並以單假訂約. 請問上述內容, 是否表示本標案於執行期限內之可執行金額上限為11,250,000元?
提問日期:
0990527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主旨:有關本機關將不良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 說明: 一、有關本機關「防漏工程」(下稱本工程)原得標廠商未依本工程投標須知(臺北市政府頒訂)第八十三條: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99年5月5日)起15日內,與本校簽訂契約且傳真一份放棄承作本工程聲明書。本機關承辦人依本工程投標須知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撤銷得標廠商決標公告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六款之規定,沒收本工程押標金新臺幣35萬元外,再依本工程投標須知第九十四條之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及十二款之規定如得標廠商無異議將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將原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行政程序有無違法或瑕疵,請 長官指導。 二、惟本機關一級主管建議及本機關首長裁示:本工程標案衡酌情理與一罪不二罰之原則,除沒收本工程押標金新臺幣35萬元外,不將原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妥適?請 長官指導。 謝謝您!
提問日期:
09905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
提問內容:
要如何得到招標知訊呢
提問日期:
09905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廠商於得標後悔約,機關續辦理招標事宜,有數點疑問就教: 一.案號照舊亦或加註”-1”. 二.底價如何重訂,照舊亦或底價小組重訂. 三.等標期係依第一標14天亦或第二標7天. 四.何處可查詢相關依據. 多有叨擾!謝謝!
提問日期:
09905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1.有關學生午餐餐盒採購案採選擇性招標.建合格廠商名單依採購法需建立6家以上.若上網公告未達6家廠商參與資格審查可否成立採購標案. 2.選擇性招標廠商資格審查是否須成立評選委員會及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3.午餐餐盒採購[屬於財務採購.食用完畢即無標的物.若用最有利標辦理是否有當且每日廠商所提供標的物內容物不一致.與最有利標精神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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