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一家廠商採購不同標的物,有無10萬元之限制?
已經和廠商簽訂機電定期巡檢維護之合約,合約期限1年,合約金額7萬元,廠商巡檢後之結果為
1.針對處本部之用電效率規劃成能有效節電之措施,有電容器更換和ㄧ些簡易的機電工程,說是能幫處本部提升用電效能,以節省電費,其報價4萬.
2.針對動物之家(處之駐外單位)的變壓器等用電措施進行維修,因為其相關用電措施已破損,隨時有無法用電之虞,維修報價9萬6千.
又我對機電方面無專業能力,而廠商表現出優秀的專業能力,因此,如果處本部有關機電方面的問題(包括某些線路老舊,需要汰換),我能找該廠商嗎?醬做有無圖利該廠商的問題?有無違反採購法第一條之問題?(會想找該廠商是因為其配合度高`態度佳`專業能力足),若不是我找該廠商,而是其他業務單位找該廠商,會有上述的問題嗎?
PS.本問題尚未簽報首長核定,因我不好意思將此問題簽報上去,如因此對長官造成不便,我會循正常行政程序後再提問,還請長官海涵.
契約內容大致上有半年ㄧ次之停電大檢和ㄧ年一度的機電大保養.
我的採購知識不足,經驗不夠,煩請長官解答,真是不好意思,在此先謝過長官,並祝長官新年快樂.
本處已於99年1月28日升格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但不知為何在提問單位欄卻只找到動檢所的舊名字,希望這不會對長官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