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01月30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提問內容:
對於同一家廠商採購不同標的物,有無10萬元之限制? 已經和廠商簽訂機電定期巡檢維護之合約,合約期限1年,合約金額7萬元,廠商巡檢後之結果為 1.針對處本部之用電效率規劃成能有效節電之措施,有電容器更換和ㄧ些簡易的機電工程,說是能幫處本部提升用電效能,以節省電費,其報價4萬. 2.針對動物之家(處之駐外單位)的變壓器等用電措施進行維修,因為其相關用電措施已破損,隨時有無法用電之虞,維修報價9萬6千. 又我對機電方面無專業能力,而廠商表現出優秀的專業能力,因此,如果處本部有關機電方面的問題(包括某些線路老舊,需要汰換),我能找該廠商嗎?醬做有無圖利該廠商的問題?有無違反採購法第一條之問題?(會想找該廠商是因為其配合度高`態度佳`專業能力足),若不是我找該廠商,而是其他業務單位找該廠商,會有上述的問題嗎? PS.本問題尚未簽報首長核定,因我不好意思將此問題簽報上去,如因此對長官造成不便,我會循正常行政程序後再提問,還請長官海涵. 契約內容大致上有半年ㄧ次之停電大檢和ㄧ年一度的機電大保養. 我的採購知識不足,經驗不夠,煩請長官解答,真是不好意思,在此先謝過長官,並祝長官新年快樂. 本處已於99年1月28日升格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但不知為何在提問單位欄卻只找到動檢所的舊名字,希望這不會對長官造成困擾.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是以, 貴處擬辦理機電維修工程應依據本法規定程序辦理,除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情形者外,不可任由 貴處之業務單位逕自委託屬意之廠商辦理。另對於不同標的物,同一廠商承攬採購案件有無10萬元限制一節,查無「廠商承攬採購案件不得逾10萬元」限制;惟提醒注意,不可有本法第14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等,意圖規避法令適用,分批辦理採購之情事。
二、本府網頁諮詢之提問內容須經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核定,相關採購疑義,請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