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辦公室位於水源市場大樓5樓(該大樓1、2樓為市場【已成立自治會】,3樓為自來水處工程總隊,4樓為環保局溝渠第一隊、本處2工務所、南區工程處2工務所、中正區公所,6樓為捷運局南區工程處本部,7、8樓為交通事件裁決所,9樓兵役處,10樓文化局),本大樓3樓以上各單位多為承租者,非為所有權人,依大樓管委會之登記條件需為區分所有權人,故至始未完成大樓管委會之登記事宜;惟為維持本辦公大樓(3樓以上)公共事務之運作,交通事件裁決所曾於96年2月15日召開會議協調由各單位每3年輪流辦理本大樓之事務工作及收取地下停車場停車費用,合先陳明。
本處將於100年1月1日自本局南工處接任該樓事務性之工作(管委會),本處為特別預算單位異於一般工務行政單位,可否參考福利社之作法,另行組管委會獨立於本處行政程序外,大樓事務性採購包括各辦公樓層清潔、保全、水電維修、房舍修繕等(多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預算出處均為上述各樓層單位公務預算,如改採管委會作法,可否不循本處之行政採購程序(會簽會計室、政風室)而以管委會名義逕行對外辦理採購?抑或以機工處名義代為辦理採購,不簽會計室及政風室,僅會簽管委會之財務委員(非會計人員兼任),採購單位為機工處,簽約單位改為管委會,是否可行?謹請 示釋。
機關辦理大樓事務性採購包括各辦公樓層清潔、保全、水電維修、房舍修繕等(多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且預算由同樓市府各使用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屬聯合採購性質,其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7844號)。
若水源市場大樓之土地及建物全為機關所有,如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成立之管委會名義逕行動支機關經費對外辦理大樓事務性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3510號及政府採購法第3條)。故若由機關辦理採購時,仍需依政府採購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2-25條等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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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