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本處管網改善工程其預算來源為固定資產,目前以預定性(開口)契約連續執行二年方式辦理,本處研究採同施工區域內併案發包不同性質管線工程,以利解決施工介面問題,為減少本處發包作業程序,將固定資產連續執行二年方式改採評鑑制度作為其後續擴充1年之依據,是否有違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答覆內容:
貴處倘採評鑑制度作為其後續擴充之依據,該後續擴充仍須符合採購法第22條所稱之限制性招標,應就該案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建議 貴處可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項目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且納入採購金額計算,並搭配該評鑑制度決定是否後續擴充,以鼓勵廠商良善履約。
答覆人:
鍾兆豐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fc1923@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