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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0007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辦理工程採購,期間工地負責人離職,因廠商所報接替人選之工地主任職業證逾期,經本中心通知更替人選後,現擬以廠商負責人(老闆)兼任工地負責人方式辦理。依本案契約規定工地負責人資格限為『具有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另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營造業法暨施行細則』規定,未查有對工地負責人資格限制,爰請示本案得否僅依契約規定辦理,有無其他法令應需依循?
提問日期:
10007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提問內容:
1.本處最近有2間長官室各做1個櫥櫃,合計逾1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如採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原則,規格2間不一樣,如何規劃及控管,才能讓2位長官有滿意之櫥櫃? 2.規格如訂得太瑣碎是否有綁標之嫌?該如何訂規格才能符合實際需求及驗收較易合格(材料.厚度.尺寸.色板.貼皮處理如何訂規格,材質是否要有出場證明?)。 3.如果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對採購品質是否較易掌控? 4.招標相關文件及簽辦函文向何單位索取參閱? 新手上路,懇請賜教,感激不盡!
提問日期:
1000513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本處管網改善工程其預算來源為固定資產,目前以預定性(開口)契約連續執行二年方式辦理,本處研究採同施工區域內併案發包不同性質管線工程,以利解決施工介面問題,為減少本處發包作業程序,將固定資產連續執行二年方式改採評鑑制度作為其後續擴充1年之依據,是否有違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提問日期:
10003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100年度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於99年12月6日起即簽奉 辦理公開招標事宜,並於100年1月25日開標,惟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旋於100年1月28日簽奉 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事宜,並於1月31日上網公告(期間適逢年節假期),於2月16日第2次開標時因無廠商參與投標,復經主持人當場宣布第2次流標;另於2月21日簽奉 辦理第3次公開招標事宜,並於2月22日上網公告,於3月3日辦理第3次開標仍然無廠商參與投標,主持人當場宣布第3次流標。 上述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為本局年度例行性採購案,本局99年度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案,係由頂元興業有限公司承包,履約期限至100年2月28日止,另依契約第15條第7項規定:「本契約到期屆滿,新契約尚未簽訂,得依原契約價格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惟經本科多次積極協調廠商均未同意與本局辦理變更契約延長履約期限事宜。 本案99年度契約於100年2月28日到期,100年度契約又因三度流標未能接續簽訂,廠商堅持拒絕與本局辦理契約後續擴充延長履約期限事宜,本案清潔維護工作已確定無法銜接辦理,且新年度標案無法預知何時能順利決標,案經簽奉 鈞長核准於此空窗期間採臨時性清潔勞務採購(自100年3月1日起,暫定至3月31日止,為期1個月)因應,經招商後由報價最低廠商以新臺幣(以下同)9萬7,650元承作,採重點、機動方式(非人員駐點方式)按約定時程到場作業,僅針對大樓公共區域通道及男女廁所清潔打掃、各樓層垃圾收取及分類、清運等工作。 為使本案早日順利決標,本局除廣邀廠商投標外,並詳實深入分析多次流標之原因後,肇因本局之預算金額過低,廠商評估認顯無利潤可言,導致無投標意願,本局刻正辦理調整規格,重新審議、另案辦理公開招標事宜。 本案新年度標案程序均持續進行中,於空窗期間採臨時性採購因應,是否適法?有無分批辦理之嫌?或有其他可行作法可供本局採用因應?此外,類似此臨時性採購是否應以1次為限?謹請 示釋。
提問日期:
1000130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提問內容:
對於同一家廠商採購不同標的物,有無10萬元之限制? 已經和廠商簽訂機電定期巡檢維護之合約,合約期限1年,合約金額7萬元,廠商巡檢後之結果為 1.針對處本部之用電效率規劃成能有效節電之措施,有電容器更換和ㄧ些簡易的機電工程,說是能幫處本部提升用電效能,以節省電費,其報價4萬. 2.針對動物之家(處之駐外單位)的變壓器等用電措施進行維修,因為其相關用電措施已破損,隨時有無法用電之虞,維修報價9萬6千. 又我對機電方面無專業能力,而廠商表現出優秀的專業能力,因此,如果處本部有關機電方面的問題(包括某些線路老舊,需要汰換),我能找該廠商嗎?醬做有無圖利該廠商的問題?有無違反採購法第一條之問題?(會想找該廠商是因為其配合度高`態度佳`專業能力足),若不是我找該廠商,而是其他業務單位找該廠商,會有上述的問題嗎? PS.本問題尚未簽報首長核定,因我不好意思將此問題簽報上去,如因此對長官造成不便,我會循正常行政程序後再提問,還請長官海涵. 契約內容大致上有半年ㄧ次之停電大檢和ㄧ年一度的機電大保養. 我的採購知識不足,經驗不夠,煩請長官解答,真是不好意思,在此先謝過長官,並祝長官新年快樂. 本處已於99年1月28日升格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但不知為何在提問單位欄卻只找到動檢所的舊名字,希望這不會對長官造成困擾.
提問日期:
1000125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估驗計價及計罰方式」請求釋疑案 請求釋疑內容如后: 一、本公司勞務契約之開口契約工作申請/報核表,廠商因施工逾期或未依規定日期繳交文件資料,本公司於開口契約查驗紀錄中記載逾期罰款已逾申請金額20%上限予以計罰。 二、本案契約第五條2.(1)規定「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5日查驗計價1次。」及工作說明書八、罰則(八)「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內提送計價資料,每日計罰新台幣1,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修正計價資料亦同。」廠商如因施工逾期,致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係屬何種性質之罰款?(逾期罰款或懲罰性違約金),是否有20%上限規定之 適用。
提問日期:
10001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投標須知第1頁.五.本採購招標方式(三)限制性招標2: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勿以公告方式辦理.以避免引起爭議...惟依市府來函限制性招標仍以公告為原則..因此若採購案達到GPA金額..又是限制性招標..是否不能公告呢?
提問日期:
09912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提問內容:
有關依據「臺北市市有公有地房地產提供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房地提供使用之公開招標作業,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勞務案件。
提問日期:
09912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濱江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有關修建工程之建築師甄選招標作業(設計監造費10餘萬元)之文件,需準備哪些文件?又這些文件到何處可下載使用?謝謝
提問日期:
0991217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您好,由於我剛接採購業務,尚未有公開採購實務,而本所明年有許多採購案,部分採購作業文件之使用部分,想跟您請教,還請您幫忙,謝謝! 1.若開標時,有比價或議價情形,不只一次減價,每次減價時,廠商於投標書減價情形欄書寫時,是否每次皆需蓋用印信或章戳? 2.同上,若減價情形欄不夠書寫時,是否得於背面書寫或增張加蓋騎縫呢? 3.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時,是否一定需要請廠商填寫制式之投標書?若不需要的話,則於辦理比價或議價時,是否應準備空白之投標書或是何種文件,請廠商填寫議價或議約內容呢? 以上問題,煩請您撥冗指教,謝謝!
提問日期:
09912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辦公室位於水源市場大樓5樓(該大樓1、2樓為市場【已成立自治會】,3樓為自來水處工程總隊,4樓為環保局溝渠第一隊、本處2工務所、南區工程處2工務所、中正區公所,6樓為捷運局南區工程處本部,7、8樓為交通事件裁決所,9樓兵役處,10樓文化局),本大樓3樓以上各單位多為承租者,非為所有權人,依大樓管委會之登記條件需為區分所有權人,故至始未完成大樓管委會之登記事宜;惟為維持本辦公大樓(3樓以上)公共事務之運作,交通事件裁決所曾於96年2月15日召開會議協調由各單位每3年輪流辦理本大樓之事務工作及收取地下停車場停車費用,合先陳明。 本處將於100年1月1日自本局南工處接任該樓事務性之工作(管委會),本處為特別預算單位異於一般工務行政單位,可否參考福利社之作法,另行組管委會獨立於本處行政程序外,大樓事務性採購包括各辦公樓層清潔、保全、水電維修、房舍修繕等(多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預算出處均為上述各樓層單位公務預算,如改採管委會作法,可否不循本處之行政採購程序(會簽會計室、政風室)而以管委會名義逕行對外辦理採購?抑或以機工處名義代為辦理採購,不簽會計室及政風室,僅會簽管委會之財務委員(非會計人員兼任),採購單位為機工處,簽約單位改為管委會,是否可行?謹請 示釋。
提問日期:
09911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契約對提報竣工及進行驗收之標準認定 依上開工程之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四章4.9規定略以:若本工程因台電或「專用網路標」傳輸線路或非屬承包商之因素影響本工程設備施作時,得經工程司(台灣世曦公司)同意後辦理價購(須扣除設備之測試費用)。因上述原因,本工程範圍內攝影機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經試用通過後,承包商即可依規定提報竣工。 惟查契約第7條第2款規定,基於統包精神,乙方應依本工程契約、規範及圖說之規定執行完成本系統工程,提供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功能所需之各項設施、設備、材料。承商(神通電腦公司)應完成所有契約項目後,再依契約第60條規定,辦理後續「初驗與驗收」事宜。 承商表示於本工程範圍內攝影機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經試用通過後,即可依4.9規定提報竣工;另查所謂非可歸責於承商未完成之25%設備,依契約規定辦理價購(扣除安裝測試費用)。 通過竣工檢驗測試後,進入初驗及驗收,驗收次日起起計3年保固,保固期間承商應完成25%全數設備之安裝測試,並依約請領安裝測試費。有關25%之安裝測試,應要求承商於保固計畫敘明,並出具切結書。 上述承商表示意見是否可行?提報竣工是以完成所有契約項目後或是以完成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竣工檢驗測試後,進入初驗及驗收,應如何認定及辦理驗收。
提問日期:
09911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免外線」電力引接之土木管道,承包商要求依詳細價目表「F-4台電供電管道引進」辦理計價事宜 依據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17章17.3(2)之規定:台電供電管道引進依實做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復查詳細價目表台電電源引進點每處1,278元,台電供電管道引進每處7,129元,「免外線」電力引接因無土木管道之施作,應以上述何種方式計價? 可否依17.2(8)D.之規定「…採用架空佈設纜線供電時,其費用以該施作之原則項目所含管道費用30%計算。」辦理。
提問日期:
09911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案」契約頻寬與數量認定 依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詳細價目表之數量係為報價之基準,承包商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承包商申裝之數量、頻寬,提供符合規範具穩定性及安全性的網路品質,且不得拒絕」辦理。 本局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於審核機房端實際申裝數量時,發現除申裝數量維持108條外,幹線傳輸頻寬需求應在500M以下,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請款項目之幹線網路傳輸項目數量108路(1G-77路、200M至700M-各1路、100M-25路)明顯不符。中華電信表示無法接受。致請款之頻寬與數量認定產生爭議 本件請款項目經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公司)審核確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電路頻寬及數量供裝,數量並無不符。並提出「電路租用頻寬、數量爭議建議方案」,並建議本局採用「方案2-維持原案」,以確保本案能夠順利執行,且無履約爭議,避免進入調解、仲裁、訴訟等採購糾紛處理流程。 有關上述爭議應採何種方式辦理,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若堅持依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要求中華電信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申裝之數量、頻寬,應如合因應。
提問日期:
09911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路側設備附掛於燈桿、號誌桿、電力桿、牆壁或其他建物時,被附掛物件進行更新、遷移或拆除時,統包契約之承商可否要求請領附掛設備(攝影機、控制箱)拆除及安裝測試費用? 依據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15章15.6.2之規定:「…為達本案需求及統包目的範圍需求之必要設備、材料或附屬裝置者,承包商應負責提供,且不得要求增加費用展延工期。」復查第1章1.2.6之規定:「錄影監視設施及管線位置經現場勘驗後,確認原設計方式或位置無法施作時得變更位置或工法;若無其它之替代方式或工法時,則扣除該項工程經費,承包商不得拒絕。」 本案雖屬統包工程,經檢視契約之工作項目及各項文件內容均未包含移位拆遷等作業項目,若因上述非可歸責於承商,造成新增之工作項目,可否依據「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同意增加工作項目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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