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細部設計契約(勞務採購)得標廠商除設計工作外,工程施工期間仍需提供服務,其服務項目涵括因應技師法修正案頒布需辦理部分施工項目之監造簽証,本案目前進行細部設計中,因增加施工監造簽証項目,且細部設計廠商之技師需全程駐地,簽証之項目及範圍均因法令變更而擴大,故需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經費。 二、請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採限制性招標,向原廠商議價之適用條款何者為宜: (一)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因原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並未載明後續擴充條款,故似已不宜採行。 (二)是否可採行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 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或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三)前述條款,何者較為妥適?敬請釋示。
答覆內容:
一、有關所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款次適用疑義,依第6款規定(略以):「…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故不適用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另第7款部分,已如來信所述不適用本案未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保留後續擴充之情形。
二、至於是否適用第4款一節,仍請本於權責確實檢討評估是否符合該款規定之情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敘明符合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答覆人:
陳永祥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hsiang666@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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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