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偵字24296號起訴書內容,就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處「99年機房不斷電系統設備採購案」及「99年穩壓器採購案」2案,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及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分。
二、該處分案,本處以單函對該公司參與上開2案予以停權處分並追繳2案之押標金,是否造成日後申訴之程序及執行困擾,應否改為逐案處分?請釋疑!
有關 貴處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詢問關於廠商參與 貴處2件採購案,因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及依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分,則應採單函併案對該公司予以處分或逐案處分,本府說明如下,請參酌:
同一廠商參與同一機關之採購招標作業,若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標案逾1件時,建議 貴處分別就不同標案採行逐案通知方式,意即本案2件採購案分別以2件公文書通知廠商為宜,以免衍生雙方陳述內容混淆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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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