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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執事者,你好 本館「請柬、海報、說明書印製案」與「珍珠板字、卡點西德字、噴墨輸出等案」二案,經評估,有異質採購之需求,爰依採購法決標原則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辦理(參見附件),然此二案皆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 1.請問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參見附件)第2點所述「……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相牴觸? 2.如果不牴觸,請問是否有相關函示? 謝謝協助
答覆內容:
1.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2.來信所稱擬辦理之二採購案,其決標原則如採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則與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之決標原則有別,無該規定之適用,亦無相牴觸之問題。
答覆人:
林政誼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ylin@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