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教務主任,原於93.8.1.-100.8.15.擔任本校總務主任,本校校舍增建工程為巨額工程由吾承辦.
100.8.15.從總務主任轉任教務主任,原有承辦之公共藝術業務,是否可以繼續擔任總務主任時業務承辦?包括接洽處理藝術家業務.發文邀請.開會紀錄.撰寫設置書.陳報文化局...等實務.
吾有受過採購專業人員初階訓練(80小時).並取得證書.是否應依據採購發自行迴避.以維機關權益.
看過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宣導利益迴避資料.臺北市行政執行處資料.最高法院判例.採取自行迴避.如不接受機關首長指派工作.是否適當?
敬請協助釋疑,甚深感激!
臺端原為所屬學校之採購承辦人員,調任原學校其他職務後,續辦原職務之採購業務,除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所定調離與採購有關職務之情形外,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shyuan@mail.taipei.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