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過程直接由評審主持人宣佈得標廠商疏忽未通知監辦人員臨場
如何辦理事後書面監辦
一、開標未通知監辦人員到場監辦,如於事後「亡羊補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准,檢具相關資料送交監辦單位,監辦單位同意核章並加註「書面監辦」字樣者,尚無不可。惟若監辦單位不同意採書面間辦者,依本府92年07月23日府工三字第 09216819400 號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未依規定派員監辦時,該採購案件所踐行之各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並無當然無效之規定,惟應檢討其行政疏失責任。
二、貴機關辦理開標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辦理監辦事宜,請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相關人員之疏失責任。
三、爾後 貴機關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教育局。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