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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關於「典藏庫房新建暨南進門改善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下稱庫房專管案)建造百分比法契約價金計算方式
說明如下 :
一、案情基本資訊 :
(一) 庫房專管案基本資料
1. 更正招標公告日:107年5月15日
2. 招標方式 : 委託專業服務限制性招標
3. 底價金額新臺幣(下同): 32,750,000元
4. 預算金額 : 32,914,648元
5. 決標金額 : 32,750,000元
6. 決標日期 : 107年6月7日
7. 契約原服務費計算方式 :
原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為「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服務費用計價方式為「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2.95%,並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服務費率(議定折扣率99.499% : 折扣率= 決標金額 / 預算金額 = 32,750,000 / 32,914,648 = 99.499 %)。
8. 目前服務費計算方式 :
續經109年10月28日庫房專管案服務費計算會議,依據下列 :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6年3月31日發布)第二十九條規定略以 :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訂定統一折扣率。2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
用。3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函略以 : 「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109年9月11日起生效,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
本案之招標公告為107年5月15日,依上開函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決議將庫房專管案「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式之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服務費總額成為2,639萬3,945元。
(二)統包工程基本資料
1. 案名 : 庫房專管案服務之工程「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新建暨南進門改善統包工程」(下稱庫房工程案)
2. 招標方式:最有利標不訂底價採購(亦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3. 預算金額 : 1,073,573,714元
4. 決標日期 : 109年8月21日
5. 決標金額 : 1,073,570,000元
二、依庫房專管案提出之疑義說明 :
(一) 機關辦理採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定。庫房工程案雖無訂定底價,但其決標金額/預算金額比為99.99%,幾乎無折減,然而技服辦法)(106年3月31日發布)「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式之建造費用」卻以90%(扣除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代之,而有專管服務費偏離市場行情,不合理折減之疑慮。
(二) 經查相關調解案例(案號 : 調1110226號)(文尾附件),當事人為某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技服案)服務之工程案,為固定價格,最有利標決標,調解書內容略以 : 「四、經查 : (二)本案爭點在於 : …雖本案於工程採購決標過程未有訂定底價之程序,然造成當事人於辦理招標前應已
有評估並認為該固定金額堪為貼近市場行情之價額,方為訂定,況且該工程採購施工廠商向他造當事人請領之工程款,亦是基於該固定金額計算,故就本件工程採購建造費用之認定,如不採該固定金額而以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代之,反而有不合理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基於調解目的,建議他造當事人以本案之固定金額作為建造百分比計算之基準,給付相關技術服務費用予申請人。」
(三) 現行技服辦法(109 年 09 月 09 日發布) 第 29 條第3項 :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其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為「統計106年至108年工程採購採未訂定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其決標金額約為預算金額百分之99.3,且此等工程案件有百分之99.5係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爰修正第三項之建造費用,以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代之。」 已刪除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百分之九十代之敘述。
三、總結疑義
綜上,庫房專管案之建造費用,改採「工程結算金額(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或採「工程預算金額」,於法是否有據 ?
所詢疑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00009360號函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個案除有辦理變更之必要性外(例如增加服務範圍或機關需求變更),其餘部分仍應依個案原契約約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