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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3040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國樂團
提問內容:
本團預計採購5把演奏級大提琴,預算為145萬(每把29萬),5把的規格均相同,但不同廠牌或製琴師所製作的琴,其音色會有所差異,故希望可以在所有投標廠商所提供的琴中,讓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挑選出5把最符合需求的琴,但這5把琴有可能分屬不同廠商提供,請問該如何規劃招決標方式?
提問日期:
1130326
提問機關:
第一商業銀行
提問內容:
一、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二、想請問,上開所提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是不是限於由本國銀行(如:台灣銀行、兆豐銀行等)開發才可被台北市政府所接受? 如果是由外商銀行在台之子行(如花旗銀行、渣打商銀、星展銀行等)、或分行(如美國銀行台北分行、紐約梅隆北分行)所開立的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台北市政府是否接受呢?
提問日期:
1130321
提問機關: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預計辦理10億元的財物採購案(含設計、供應及安裝之財物統包)設備費約七成,設計供應約三成,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若該應花稅法: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設備費、安裝費),如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需以契約總價金則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額。以本公司預計的採購金額,印花稅額將高達1百萬元。倘能分開訂立設備買賣和安裝合約則本公司只需要支付30萬12元的印花稅。 請問本公司在辦理採購時,能否同時使用財物採購契約和統包工程契約,分別依設備金額和設計安裝金額分別訂約?
提問日期:
1130227
提問機關:
臺北農產公司
提問內容:
稽核小組您好,我是台北市的公司,因為有公股所以依據第4條若有符合會上採購網同政府招標程序 若有一案,已選出pcm,監造尚未招標,主體設備標案無論是工程統包或財物統包皆超過鉅額的採購案 若以達鉅額採購,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擬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標案 從前置作業開始,程序應該為何比較恰當?
提問日期:
1130219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詢問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認定相關,廠商資格設定"僅需任一項符合",且(16)其他業類資格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Q1.若同時訂有(8)建築師事務所(9)專業技師事務所(10)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此時若工程技術顧問業前來投標,又因a.b.c相關證件未備齊或資格審查不合格,惟其仍符合(16)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該公司是否符合投標須知所訂之廠商資格? Q2.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1)-(15)及(16)屬有重疊之關係?或認定上(16)為非屬(1)-(15)外之其他廠商,故就算(16)已設定全開放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法人,若有(1)-(15)類廠商前來投標,仍需符合各自所需之a.b.c特定證明文件?
提問日期:
1121227
提問機關:
濱江國小
提問內容:
請問113年預算未通過的監造設計委託勞務案 保留決標的決標紀錄(固定費率)決標紀錄上可以寫出決標金額嗎?或是要空白?
提問日期:
11212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機關規劃防水工程預算金額3,800,000元,9月份與「A建築師事務所」以小額採購(149,000元)簽訂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現已審定規劃設計成果據以辦理工程招標文件,可否於12月份與「A建築師事務所」以契約變更方式簽訂監造服務149,000元,屬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逕洽其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想詢問規劃設計技服案可以契約變更納入監造服務?是否有規避採購法相關規定(設計費用3,800,000X5.9%=224,200、監造費用3,800,000X4.6%=174,800)?
提問日期:
11211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保留決標,俟113年預算通過審議後才決標 請問決標紀錄也須依規定1個月內上採購系統公告決標嗎
提問日期:
11211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提問內容:
本校107年度專科教室環境改善工程標案,112年4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2008608號來函,查有廠商及其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據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本校業於112年5月31日及112年6月19日以雙掛號依函示向該等違法之廠商追討押標金,部分廠商已繳回押標金唯誠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范維禎拒不回應,經向該公司所管轄的新北市地方法院申請強制支付,該院回函此案係因公法所產生之爭議不屬於民事支付命令的範疇,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示辦理,但因該函示說明的方式已經多方管道追討,因廠商皆未回覆,目前不知後續追繳的方式應當如何辦理
提問日期:
11210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一下,本機關與廠商已簽訂契約,契約金額為美金52,311.4元,今擬新增一項目並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金額為美金3,532元(以匯率1:33計算,約新臺幣116,556元),係屬小額採購,該新增項目得否直接適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之核准規定,即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即可?或者是新增項目就須辦理議價? 又,如新增項目即須辦理議價,其適用法條為何?尚祈釋疑,謝謝 本機關於網路查找之得逕依第5條之佐證資料: 1.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read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pkPrmsRuleContent=60046617&_csrf=32aa101b-3e76-4d16-bde8-42f0c5621373) 2.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採購監辦實用手冊"Chapter 2第四章(https://www.ethics.ntpc.gov.tw/home.jsp?id=8776589f27d974f8) 3.劉律師撰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0808)
提問日期:
1120912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1.勞務契約是否需要物調 2.土木包工業限額之認定是預算金額?還是採購金額?
提問日期:
1120906
提問機關:
379620000M
提問內容:
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件有三家廠商投標,開標後三家廠商標價皆相同,且皆進入底價均得為決標對象,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規定,請三家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惟三家廠商皆表示無法減價並於投標書書明無法減價,請問此情形可否視為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提問日期:
11209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有一案學生出團新加坡訓練案,已履約完成,但契約規定廠商幫學生保旅遊平安險,廠商保旅遊責任險,保障的額度相同,但險種不同,這樣是否要扣罰金?
提問日期:
11207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一、本案係為勞務採購資訊系統設計案,原約規範之後續擴充條件為「一、為確保品質及考量技術經驗累積不易,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後續充擴金額為300萬元整,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二、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項目單價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非服務增修為項目,應另訂契約內容,辦理相關議價程序。」。 二、本案原約之履約期限已屆滿 (112年3月25日),已完成驗收程序且經驗收合格(112年6月28日),倘本案因政策需求須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之履約期間訂定為「決標次日起1年內」,例如決標日(6月30日),自7月1日起1年內簽訂契約,敬請協助釋示。
提問日期:
1120627
提問機關:
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案工作項目含勞務及工程部分,因勞務佔比較高,故以勞務契約辦理招標訂約,並採總包價法。請問其中工程部分,能否參酌工程契約總包價法精神:「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未逾3%時,契約價金部增減,逾3%部分,依原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增加逾30%ˊ之部分得調整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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