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有點急)
有關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
採購案契約價金353萬6,800元整,契約變更之部分加減帳金額為9萬6,000元整(加帳48,000元、減帳48,000元)
變更項目單純為同一項僅執行內容微調,因前述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想詢問下列程序辦理方式符合監辦單位規定?
1.採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另變更項目單純,經評估後擬不辦理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抑或是要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1項,適用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因第一次遇加減帳金額為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似乎無相關規定,再請不吝賜教
採購案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一,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函附件疑義說明三,工程會意見二略以:「辦理後續擴充或契約變更,如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依本會訂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復依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是以,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依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