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詢問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認定相關,廠商資格設定"僅需任一項符合",且(16)其他業類資格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Q1.若同時訂有(8)建築師事務所(9)專業技師事務所(10)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此時若工程技術顧問業前來投標,又因a.b.c相關證件未備齊或資格審查不合格,惟其仍符合(16)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該公司是否符合投標須知所訂之廠商資格? Q2.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1)-(15)及(16)屬有重疊之關係?或認定上(16)為非屬(1)-(15)外之其他廠商,故就算(16)已設定全開放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法人,若有(1)-(15)類廠商前來投標,仍需符合各自所需之a.b.c特定證明文件?
答覆內容:
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一)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倘機關依實際需求,勾選僅須任一項符合,則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查符合機關規定之廠商資格項目其中一項,即應屬合格標。所詢疑義,係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答覆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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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