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承辦簡章印製,原辦理之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請購數量為60,000份,得標金額NT$690,000。按合約規定該案採購金額可擴充至NT$900,000,惟各校購買數量激增,需將印製數量增為95,000份,致採購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且因簡章需於5月18日前送至各校,工作時程不足以重新招標,本校擬以變更合約方式辦理,是否可行?
2.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增購,惟後續增購金額約為新臺幣400,000元,逾原主契約金額金額(NT$690,000)百分之五十以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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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採購契約第41條工程施工預算費在2000萬以上者,應先辦理初驗其法令依據為何?勞務及財物採購是否可准用?另2000萬以下者是否得依此辦理?又其初驗是否得僅由業管單位會同承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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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巨額採購案,雖已報上級機關會同驗收,但上級機關有事未能參與,是否須將驗收紀錄以書面驗收方式會同簽名,或是,上級機關不須書面驗收,只須行文函送驗收紀錄1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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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廠商原公司名稱為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最近獲政府機關同意更名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沒變,營業項目比原來公司登記項目增加,今該公司以新變更之公司名義參加投標,無法檢附新公司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最近一年繳稅證明,是否可檢附最近獲政府機關同意更名之公函及原公司最近一年繳稅證明及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參加投標,敬請釋示,俾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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