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0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工程巨額採購案,雖已報上級機關會同驗收,但上級機關有事未能參與,是否須將驗收紀錄以書面驗收方式會同簽名,或是,上級機關不須書面驗收,只須行文函送驗收紀錄1份即可?
答覆內容:
1.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故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書面(本小組將另案通函辦理)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並於驗收紀錄註明授權自辦文號,但時間急迫者得先電話通知。
2.本案已報上級機關監辦,而上級機關因故未派員,依上級機關通知後依法辦理驗收作業,並將辦理結果送上級機關備查。
3.如上級機關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通知承辦單位配合辦理。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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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