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XX委外服務專案,將採限制性招標,並採最有利標評選方法,業務單位將評選會分2次進行,第1次只評選廠商服務建議書,第2次則為廠商簡報及宣佈評選結果,分為2次係因本委外案屬專業服務,工作項目多且涉專業領域,如投標廠商家數多,將無法充分評選。基上,評選是否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準則之規定?
答覆內容: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規定,另即使是二階段評選,前後階段之評選結果仍應綜合計算,而非僅以複選階段之成績定勝負。
2.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1項「評選最有利標,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及第10條第3項「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規定,貴機關亦得逕依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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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