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中信局合約向XX有限公司購買雷射印表機,合約原列機型為A+B(依產品目錄介紹本機型具備A印表機所有特色外,另已預裝B內接列印伺服器),但經XX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P)所進機型為A印表機另加網路卡C,並由HP出具證明說明該公司所提供之A印表機加網路卡C其功能(A+C)符合中信局投標機型(A+B),並符合招標規範所定之所有規格。請問是否可依此機型(A+C)視為中信局合約機型驗收。
本案採購、交貨及驗收應依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