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程採購契約第41條工程施工預算費在2000萬以上者,應先辦理初驗其法令依據為何?勞務及財物採購是否可准用?另2000萬以下者是否得依此辦理?又其初驗是否得僅由業管單位會同承商辦理?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1條第1項「契約工程施工預算費在二千萬元以上者,除因甲方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初驗或驗收所需之人員及器具(設備),均由乙方供給」規定係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2項訂定。
2.勞務及財物採購之驗收從其契約規定,本府並無訂定免初驗之門檻。
3.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第41條規定「契約工程施工預算費在二千萬元以上者,除因甲方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二千萬元以下免辦初驗,惟如契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4.初驗程序可參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工程處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相關規定。
5.勞務採購驗收依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