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案以最低標決標,但本案最低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及有效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主持人宣佈保留決標並請該廠商於O月O日前提出書面說明。但本大隊尚未組成審查小組,現在來得及成立嗎?依據那個條款。或是由開標成員審查即可。
1.本案因標價偏低,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及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陸節第42條第11項第2款「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本機關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並依說明審酌其標價之合理性」等規定辦理;其審酌之方式可由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或採購審查小組代之,其成員至少應包括業管單位、招標單位,不宜統由開標成員擔任(開標時監辦人員監辦事項並未包括本項之審酌合理性)。
2.有關標價偏低之處理,請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1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時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