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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0623
提問機關:
龍山國中
提問內容:
有關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 若已以最有利標評定優勝廠商,而於實際路勘時,校方認為廠商所提供之住宿,行程及餐飲品質不夠理想,而廠商又表示無法變更時,校方可否拒絕簽約,而後續之押標金及決標公告如何處理?
提問日期:
09406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一、94年04月26日17時截止收件,收件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做不良廠商查詢,結果【非為不良廠商】。 二、94年04月27日開標至94年05月16日。 三、94年05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載【為不良廠商】。 四、請問: (一)94年05月12日以前決標品項(不含12當日);94年05月12日以後決標品項(含12當日),12日以前決標品項是否有效?12日以後決標品項是否有效? (二)該廠商決標案全有效?或全無效? (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經機關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其內容所謂「於開標後發現者」如何認定之? (四)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於5月13日以後終止?
提問日期:
09406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公國中
提問內容:
一.本校畢業紀念冊委由廠商承攬製作,經訂立合約,其內容中第十三條遲延履約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十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同一條有關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並未限制上限. 三.以上二項,已訂約,如據以執行,是否有違採購法相關各項法令? 四.本案採購已驗收,發現逾期違約金總額依約計算為百分之二十六.以上怎樣處理較好?
提問日期:
09406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有一XX市場改建基地內之空地,現委由XX自治會代管並簽訂行政契約,自治會所收取之停車費應專款專用,每月扣除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之維護及清潔管理費用後,結餘應全數繳市庫作為使用費用. 本處會計室鑑於該筆收入係市有財產之收入,故自治會代管前揭停車場相關費用支出均需依據採購法規定辦理.因自治會定非政府機關,其是否適用採購法,滋生疑義,是否有相關規定,煩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40620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提問內容:
壹、有關工程採購案件允許分包案件,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三、得標廠商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將無須自行履行部分,分包予具履約能力之廠商施作,並訂定分包契約。 前項分包…,得標廠商如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部分,分包予具履約能力之廠商施作,其分包部分應於施作前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並將分包契約向機關報備;得標廠商自行將依招標文件規定無須自行履約部分分包,並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亦應將其分包契約向機關報備。 前項分包契約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包廠商得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已承做之工作項目價金,機關應依規定給付,但機關已給付部分,不重複給付。 (二)機關給付工程款予分包廠商者,由分包廠商開立付款憑證請款。 六、估驗計價…,由得標廠商按期以估驗表申請估驗計價,但機關須核對得標廠商及依規定報備之分包廠商施作項目,經確認核實後,依限給付得標廠商工程款,並副知分包廠商給付情形,得標廠商給付予分包廠商之情形,應提報機關備查。 已設定質權之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所完成之工作,得標廠商如未依約給付予分包廠商,分包廠商得依分包契約向機關請求給付,機關應依規定辦理,但機關已給付部分,不得重複給付。 貳、惟依工程會89年6月23日(89)工程企字89015796號解釋函:有關 貴公司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發包之大直抽水站擴建工程(附屬設備部分)之陳情事項,建請逕洽該處協商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全發字第八九○○八號函。 二、關於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 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包契約載明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開立付款憑證向採購機關請款者,採購機關可據以付款予分包廠商,但不得重複付款。 參、前述內容,因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相關內容與工程會解釋函所述分包廠商向機關請領款項時機相異,請 鈞府提供相關規定以利本公司憑辦。
提問日期:
094061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市議員書面質詢,要求本局提供XX標案的招標公告及決標紀錄,請問依法是否可提供開標紀錄?如可,是否有何限制,例如:(如僅可供公務使用,不得對外發佈等等);又因該案要求提供決標紀錄,那是否可提供決標結果公告?
提問日期:
094061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為本局近日內將辦理最有利標之開標作業,有關評審會議進行開標當日會議之主持人,是否簽請本局局長另行指派非委員會內之委員主持,亦或由委員會之委員所推選之召集人為當然之主持人?
提問日期:
09406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請問本府訂頒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六十二點列入「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用意為何?
提問日期:
09406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有關校外教學(一日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地點由校方預定,再行招標,再由得標廠商進行簽訂約及交易是否違法?
提問日期:
09406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本館正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XX設計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館館長已圈選副館長為評審委員之ㄧ,後因館長公出至XX由副館長代理館長,本案因將於6月15日開標,底價將由副館長近日核定,請問二者身分有否迴避或不適當問題?
提問日期:
09406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舊莊國小
提問內容:
本校XX整修工程,流標後繼續辦理公開招標。重新招標時變更補充投標須知內容:將保固金由5%調降為2%,竣工日期由8/15延長至8/25。此等變更是否可沿用原招標案號,辦理第2次以上招標公告,或是須另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
提問日期:
09406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一、「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XX」(第O次)標案情概述: 1.本案採購金額OO元 2.委託經費:由受委託單位造冊向本局請款,請款明細概述如下:行政費:每案OO元,同一案最多只可申請O次為限。交通費:有安置於機構中者為每次最多O元,非者為每次最多OO元。服務費:每小時OO元,O小時以上者最多以OO元計費。 3.服務項目:1.陪同就醫 2.協助膳食 3.安全照顧 4.報讀及文書協助必要時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如沐浴、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4.採購依據法條: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限制性公開評選。二、提問如下: 1.本案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1條:「為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及能力,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服務:.. 四 臨時及短期照顧..」,且本案預算編列之分支項目及用途別科目為「獎補助及損失」,故本案是否可依(八八)工程企字第8814463號之解釋函辦理,即經費屬補助性質,由本局結合民間資源之法人或團體以補助方式辦理服務,亦即本案簽約廠商是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 2.若本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且因為第2次公告,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第1次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是否適用於第2次招標案用,亦或府派委員沿用第1次招標者,其他委員、專家學者另由首長簽辦。
提問日期:
09406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單槍投影機兩臺遭竊,未見保全公司有具體理賠措施,後於發文催促,惟該公司回覆以不負賠償責任云云。本案雙方似對履約內容顯有差距與爭議,學校除可申請調解或逕行訴訟外,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有效且迅速獲得解決?或者需再進一步突顯保全公司卸責之處?如事故發生時發報地點竟非遭竊現場,顯見防護功能不足;又彼謂之安全建議單,更斷不可能因至校拜訪建議後即全然免責。
提問日期:
09406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體育處
提問內容:
本機關以往公開取得作業皆比照公開招標流程辦理,即除了上網公告外,亦準備整套招標資料(含契約書、投標須知、需求說明、與資格審查所需相關文件),於公告時間、地點進行開標、審標、決標(依最低標決標方式),或於資格審查後進行評審會議後議價決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現想請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以下作業方式是否正確? 一、是否每案件皆需廠商提供投標須知規定之相關資格文件?可否除機關於公告中敘明需投標須知相關文件之案件外,廠商可僅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機關則可省略資格審查程序,僅就符合需求廠商通知議比價? 二、除明顯與規格或機關要求文件不符之廠商外,是否所有有報價且合於需求的廠商皆須通知參加議比價?例如,機關可否因某廠商報價明顯過高,或其他理由而不通知廠商到場?以上原因須簽准嗎?或者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有共識即可? 三、依規定:可於公告中表明需求之案件,則毋須準備招標文件。市府單位是否也適用此規定?又如可不經資格審查(如問題一,廠商可不附資格文件),則簽約時契約書內應備有哪些文件? 四、市府於4.28公佈之公開取得作業流程(分一段式及二段式兩種): (一)二段式開標決標部分:第一段部份,是否只針對電子投標廠商之文件作審查,審查通過後則與一般投標廠商進行第二段程序? (二)流程圖中所謂開標、審標、決標程序,如果問題一答案是肯定的,則將沒有資格審查程序,如此來說這三階段可省略為直接進入議比價而決標嗎? (三)如依問題三,機關可不備招標資料,標單兼切結書及委託書是否在開標前給廠商填寫即可?
提問日期:
0940607
提問機關:
蘭州國中
提問內容:
學校委託合作社販售餐盒、服裝,而招標監辦事宜均由學校負責,此種模式銷售所得需入學校保管金專戶,再由學校支付廠商及合作社利潤嗎?如果需入學校保管金專戶,是否視同為學校代收代辦性質,合作社不得收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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