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承辦簡章印製,原辦理之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請購數量為60,000份,得標金額NT$690,000。按合約規定該案採購金額可擴充至NT$900,000,惟各校購買數量激增,需將印製數量增為95,000份,致採購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且因簡章需於5月18日前送至各校,工作時程不足以重新招標,本校擬以變更合約方式辦理,是否可行?
2.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增購,惟後續增購金額約為新臺幣400,000元,逾原主契約金額金額(NT$690,000)百分之五十以上,是否可行?
1.本案因資料印製數量增加,其中符合原招標公告、文件及契約有敘明後續擴充條件者,本採購案擴充金額90萬元部分得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7項「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辦理契約變更。
2.其餘逾擴充金額部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其餘各款情形之一及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
3.惟採購金額變更後累計逾公告金額時,應依公告金額以上之規定程序辦理。4.本案非屬工程採購,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