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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0207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
提問內容:
您好,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請問其中"不同標的"的認定依據為何? 本局常需針對現有硬體資訊設備進行擴充(如加購硬碟空間或網路卡),可否以下列依據,作為區分現有設備為"相同"或"不同"標的之認定方式: 1.依據設備製造廠牌(如IBM、HP或Dell)。 2.依據當初購入設備的採購契約。 謝謝!
提問日期:
102060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您好: 主旨:有關本府教育局委託財團或社團法人經營管理幼兒園之展延履約期限疑義一案,請協助提供建議。 說明: 一、本案委託契約,委託機關以提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為對價,並不支付廠商價金,而廠商需支付機關權利金(採購金額是以權利金計算),委託契約中並無使用「契約價金」一詞,爰若依據「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五項規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二、另查上開作業規定第二項:「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本案若依該項規定採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三、檢附本案契約書及招標公告資料各1份供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承辦人: 溫甯鈺 聯絡電話:1999轉分機1416 e-mail:ningyu@mail.taipei.gov.tw
提問日期:
10205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你好: 本單位要於今年辦理一個臺北市出租國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勞務採購案(共十六處),因是第一次辦理,所以想請問政府電子採購網是否可查詢歷史標案並下載其招標文件?再麻煩抽空回覆,謝謝!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施如音 電話:02-23212186#2710 Email:juyin2450@udd.taipei.gov.tw
提問日期:
10205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我是產業發展局的陳小姐 目前手上辦理一件採購案 經費來源為受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所補助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提案 再由各縣市政府委外發包辦理 經濟部為控管各縣市政府進度, 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小組, 委託給某財團法人執行監督 請問地方政府在辦委外招標時 該財團法人是否能投標? 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提問日期:
10204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您好: 本中心與其他11區健康中心均為獨立編列預算,預計購買員工背心,本案背心已請專家設計樣式。 又12區健康服務中心需統一樣式,是否12區可以分別小額採購洽同一廠商採購,以利統一樣式及分攤開版費用。
提問日期:
10203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那甲生可為B工程的安衛人員嗎? 5.請問乙生可以同時為C工程的工地負責人與品管人員嗎?
提問日期:
10202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細部設計契約(勞務採購)得標廠商除設計工作外,工程施工期間仍需提供服務,其服務項目涵括因應技師法修正案頒布需辦理部分施工項目之監造簽証,本案目前進行細部設計中,因增加施工監造簽証項目,且細部設計廠商之技師需全程駐地,簽証之項目及範圍均因法令變更而擴大,故需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經費。 二、請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採限制性招標,向原廠商議價之適用條款何者為宜: (一)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因原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並未載明後續擴充條款,故似已不宜採行。 (二)是否可採行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 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或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三)前述條款,何者較為妥適?敬請釋示。
提問日期:
102013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機關有勞務規劃案件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工程會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以日曆天計者,所有日數均 應計入履約期限」,為本機關招標條件。 (2)惟春假連假9日,是否應列計入履約期限或可排除在外?
提問日期:
10112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
提問內容:
資訊局辦理臺北市民眾免費無線上網委託服務案,本案採實作數量結算。有關承商(安源通訊)延遲履約,依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日曆天)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該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其逾前段每日金額者,以前段之金額為準。 1.請問是依契約價金計算,還是依最後結算金額來計算。 2.契約價金總額與契約價金兩者解讀上有何不同?
提問日期:
1011129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有關廠商於履約期間更名乙事,本案為購置教學軟體財物採購,本案於10月2日決標,10月8日簽約,廠商如期交貨,並於10月31日辦理驗收及開立發票,預辦理付款時,廠商通知已於10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同意該公司增資.公司名稱變更.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想請問需變更合約嗎?(發票已重新更名及日期11/22)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嗎?謝謝您的協助
提問日期:
10111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本市自89年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開始,專用垃圾袋每年均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之「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因專用垃圾袋每年均需採購約5~6千萬個,計有3、5、14、25、33、76及120公升等7種型號專用垃圾袋,各型號如採由單一廠商承製之方式決標,倘於製作過程中發生無法依約交貨情形時,將造成該型號專用垃圾袋缺貨,影響市民權益,並衝擊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故以其採購數量100萬個以下分為2標及100萬個以上分為4標(120公升袋2標,其餘型號袋分為4標,1家廠商120公升袋至多承製1標,其餘各型號袋最多承製2標為限),故各規格的專用垃圾袋均會有2家以上的廠商得標承製,先予敘明。 二、現因101年度廠商間競標精神,致出現同一規格專用垃圾袋有不同價格之決標情形,且因價差懸殊,致遭議員質疑有圖利廠商之虞。 請問: (一)101年度A公司低價搶標,投標價格低於底價80%及投標廠商平均價格80%,依規定廠商得就標價偏低提出說明,如其說明顯有不合理無法誠信履約之虞時,得不同意由其得標,因該公司表示其於原料價格較低時,即有購足較多存量,不受當時石油價格調漲之影響,經考量該公司往年承製品質並無不良紀錄,且說明尚屬合理,故同意決標予該公司,依採購法規定,其餘數量即可由次高投標價且進入底價者承做。 (二)承上,因決標予A廠商,致與次高標價格者差距17%~40%,為免外界質疑,是否可限制價格不得高於最低標價者多少百分比例,抑或可予其他限制? (三)除複數決標方式外,是否尚有其他招標方式,以利專用垃圾袋採購。 三、敬請 鈞府釋示。
提問日期:
10110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提問內容:
請問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內(位於中山北路三段66號) 裡面的餐飲部份是否有依正常程序招標 為什麼在政府電子採購網內都查不到相關的招標資訊 打去詢問承辦總務單位每次問的招標時間都不一樣 到底合約時間有多長什麼時候會在招標承辦人都刻意迴避 是不是故意不讓有意願廠商知道正確時間 好讓特定的廠商投標呢 請務必回覆否則只好投書媒體及監查院了
提問日期:
1010719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工程履約期間,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若有須改正事項,經一次通知請廠商限期改正,廠商於期限內重新提送,惟相關應改正事項仍未完全改善,請問機關應如何處置較為妥適?
提問日期:
10101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執事者,你好 本館「請柬、海報、說明書印製案」與「珍珠板字、卡點西德字、噴墨輸出等案」二案,經評估,有異質採購之需求,爰依採購法決標原則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辦理(參見附件),然此二案皆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 1.請問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參見附件)第2點所述「……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相牴觸? 2.如果不牴觸,請問是否有相關函示? 謝謝協助
提問日期:
1010105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第3點第4項第1款規定,分包廠商應「依法登記或設立」,其所謂「依法」是否僅限本國法律,外國廠商或中國大陸廠商若提出外國或中國大陸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時,是否符合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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