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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004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Q1:棌購契約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因渉及補助機關撥款之時間設定之付款條件如下 (7.其他付款條件: 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惟本案由其他機關補助部份,俟補助機關撥付專款入帳後,復依程序辦理付款 。) 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3-1條規定 Q2:(七)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其利息依下列方式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年息5%。 □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 ]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其他:______。 上開加計利息期間,自機關撥付預付款予廠商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此條係著重於“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或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
提問日期:
1100330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有關工友業務外包勞務採購案承攬廠商投保駐校人員健保、勞保、勞退投保級距符合契約書規定,但因駐校人員因特殊身分別規定(不適用就業保險-已領取勞保及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勞保老年職保),勞保局僅同意職災保險(機關實際勞保費用較低)。因招標文件、契約書、詳細價目表無規定健保、勞保、勞退實支實付規定且本案為總包價法給付,故驗收付款時有關勞保-機關費用部分,可否實支實付?
提問日期:
110031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    本公司依採購法承辦某校戶外教育活動,本公司依勞務契約比照辦理,於驗收時出現爭議問題。 機關表示旅行社針對飯店住宿有提供自助早餐餐卷,就該全數提供給機關做使用。 本公司立場:1.勞務契約行程內容當日早餐為中式早餐,未免後續違約爭議問題,本理當依約辦理,故提供中式。 2.旅行社承辦任何旅遊產品活動中,行程中所有同業所回饋的任何形式FOC(優惠價、餐卷、招         待)都屬於本公司自行調配內容,業務有依照當團經費決定回饋顧客與否的權利,實屬當團利         潤之範圍項目。 本公司於驗收出現此爭議問題,針對立場已向校方提出以上說明,且回歸勞務契約內容辦理,並無違約事項,機關不予接受,僅告知驗收待下次(無期限)再處理。    至此,針對此爭議不論幾次進行驗收,本公司立場及回應均不會有任何改變的狀況下,敬請貴單位給予適切建議,協助完成此勞務之完成。另倘若屆時超過驗收時間,是否可依勞務契約明定之''俟活動辦理結束後,機關於30日內辦理書面驗收,確認廠商確實依服務建議書、契約規定履約。''予以爭取本公司權益。                    以上煩請指教釋示,謝謝
提問日期:
11003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您好 有關工程預算編列部分,預算書內之稅什費是否有規定比例範圍? 因我們目前估算是約12%,經查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未見相關說明。 另查 098 年 07 月 01 日府工採字第09830160100號之函釋,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第8點第(六)款明定稅什費編列包含項目一案,說明......(略)得按分項工程費之10%至15%為估算原則。 再請協助解惑,感謝!
提問日期:
110030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 1.廠商未到場議價是否視同放棄議價? 2.廠商報價與辦理機關底價相同時,是否可逕行決標?
提問日期:
11003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八條 履約管理 (十二)勞工權益保障: 1.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其內容包含勞動條件、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項等派駐勞工在機關工作期間之權益與義務事項,並將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_____工作天(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未載明者,為10工作天)內或機關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機關備查,如履約期間勞動契約有變更者,亦同。勞動契約如有缺漏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機關應要求廠商補正。 請問: 1、...並將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_____工作天...中「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簽約是指與機關簽約或與勞工簽約? 2、...並將該契約影本於...內或機關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機關備查...中契約影本是指勞工契約範本或全部簽約之勞工契約影本? 3、...如履約期間勞動契約有變更者,亦同...中勞動契約有變更是指勞工契約範本或全部簽約之勞工契約影本? 敬請惠復 謝謝
提問日期:
110021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採購法第 34 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請問不得洩漏對象為何?採購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是否屬於不得洩漏之對象?
提問日期:
11002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110年2月5日9:00開"110年度消防設備財務採購標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辦理,價格納入評比。當日2家廠商投標,經審標2家均為合格標。 當日1家廠商到場,1家未到。經承辦人10:10電話聯繫未到廠商,廠商表示當日無法出席簡報。全體委員均在現場可做證。 評選過程9:30至11:10,第2家廠商均未到場。 110年2月8日上午,第2家廠商來電,表示當日開標後即評審,時間太趕,投標須知是寫"另行通知"。
提問日期:
10909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關於投標書上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七點 投標書(如附錄九)除前目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屬不合格標: (1)報價未以中文大寫數目字填寫或鍵入。 (2)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識。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4)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或其印文或簽署不能辨識。 (5)未能辨識標價之情形者。 廠商填寫標價部分未寫零而係用刪除線或用*等符號表示及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未填寫僅蓋公司大小章 是否為不合格標?
提問日期:
10711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關本府107年10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542號函修頒「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及其物價調整款計算範例,計算範例說明:「得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並於編列施工預算書時,明列所佔權重,以利物調計算」;惟實務上該權重須配合決標後投標廠商標價調整,公告時標註權重與調整後權重不盡完全相同,故請問機關是否得依前揭規定於招標文件單價分析表內註明物價指數調整項目即可,續於估驗計價階段依契約規定計算?
提問日期:
10507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依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與保密。」則關於決標方式之討論會議紀錄、簽呈等先行作業文件,是否屬本條規定應予保密之範圍?
提問日期:
1050427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評選過程是否可以公開錄音、錄影檔
提問日期:
105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詳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來函(複數決標後續擴充及新案廠商投標疑義)
提問日期:
1050315
提問機關:
提問內容:
個人有以下問題請教: 1.契約本文對履約期日規定略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履約標的之提送規定為「某特定期日後10日內」提送,是否得視為「該特定期日」之翌日起算10日內提送? 2.履約過程中,契約附件之作業說明之文件內含文字及表格兩部分,其文字部分與表格部分之內容因同屬作業說明,在契約的效力是否有優先順序之區別? 3.承上,倘文字部分與表格部分之內容有不一致之處,應採如何解釋為宜? 以上,謝謝
提問日期:
10502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提問內容:
詳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來函(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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