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
提問分類:
其它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提問內容:
上網招標之採購案漏未附投標須知,重新補附更正後延長等標期,已領標投標之廠商須重新領標投標否
答覆內容:
一、查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常見問題」2.找尋標案第6點之圖片畫面,備註文字載明略以:「……,本案機關已辦理更正公告,……,記得上網查詢及下載文件。」,又經詢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人員,倘廠商業已領標,亦可於機關更正招標公告後以當初領標憑據之序號下載本案招標文件,綜上所述,爰無是否需重新領標之疑慮。
二、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說明2載明:「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是以,倘廠商於更正公告刊登日前業已投標,其更正相關內容尚牽涉廠商之權益,應允許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內容。
答覆人:
張雅蓉
電話:
1999分機1056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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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