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9月1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忠義國小
提問內容:
依據契約規定2. 申請標章審查服務費用,含候選綠建築證書規費(含評定費、證書費)及作業服務費新臺幣400,000元,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規費(含評定費、證書費)及作業服務費新臺幣280,000元,耐震設計標章規費(含審查費及證書費)新臺幣300,000元,上限總額計新臺幣980,000元(實支實付)。 有關耐震設計標章日前已經取得證書,廠商提出30萬的發票要核銷耐震設計標章費用,經審核單位會計室只核定審查費和證書費141950元,請問是否有違反契約規定
答覆內容:
有關臺端詢問耐震設計標章費用疑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0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187870號函說明2第4款:「技服契約範本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款第4目已載明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調查或試驗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水土保持計畫相關作業、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證書或標章、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等事項,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是以,申請耐震設計標章事項應獨立列項另行支付費用,請貴校釐清詳細價目表「耐震設計標章規費(含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包含事項,倘若契約原意有包含耐震設計服務費,貴校得依契約約定給付價金,若該項不含耐震設計服務費,建議貴校釐清相關耐震設計服務費是否有漏列情事,倘屬漏列情事,得依據技服契約範本第15條辦理相關契約變更。
答覆人:
陳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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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