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案係本校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監造單位應依契約約定投保專業責任ˋ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決標日起10內至工程驗收合之日止。(本案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於110年1月22日決標),本校多次督促,監造單位於110年6月28日始辦理投保,仍逾期148天,欲計算其逾期違約金,經查權責分工表工程保險係針對施工廠商訂有逾期違約金計算,無針對監造單位。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三條遲延履約: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各階段契約價金[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未針對保險逾期部分。 請問:監造單位辦理投保逾期部分本校是否能以書面督促監造單位爾後注意時效即可,或是有適用的法條依據計算逾期違約金?
答覆內容:
有關臺端詢問技術服務廠商逾期投保相關保險疑義,依據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範本)第8條第8款約定:「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除廠商未依第7條第1款約定期限完成全部或各分段工作,依第13條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外,其餘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完成者,其懲罰性違約金依第13條之1第6款約定計算。但屬瑕疵不能改正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是以,倘該投保事項屬技服範本第7條第1款約定工作事項,依技服契約範本第13條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倘屬技服範本第7條第1款以外之契約約定事項,則依技服契約範本第13條之1第6款約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另經機關認定該逾期投保事項屬瑕疵不能改正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辦理,涉及減少契約價金者,其處理程序請參考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
答覆人:
陳柏維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