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22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之筆電,廠商說因出了新一代,查契約規範,,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想請教如是優規驗收的程序,係有規格及價格比較的資料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即可嗎?還是有其它法定程序呢?
答覆內容: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二、逕與訂約廠商為之。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以逕與訂約廠商為之為原則。」,準此,貴校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筆電之採購,倘契約已明定「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貴校可本權責依該契約約定辦理。如對契約內容尚有疑義,建議貴校逕向訂約機關洽詢。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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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