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以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規定如下:
■1.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 □(請敘明幣別)__________元;■契約金額之__10____%。
□2.無需繳納。
□3.以複數決標之履約保證金,得依□數量或□項目合併繳納。
(二)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3%為原則,或以不逾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為原則,規定如下:
■1.得標廠商應繳納保固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 □(請敘明幣別)__________元;■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___3___%。
□2.無需繳納。
請問投標須知第73條"新台幣"要勾選嗎?(□新臺幣 □(請敘明幣別)__________元)
貴機關如勾選「契約金額之_%」,即表示本案得標廠商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係以本案契約金額一定%數繳交,即係以契約金額之幣別為準,無須再勾選前揭新臺幣欄位。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