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9月16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請問本校電梯年度保養合約大約30,000元 今有年度預算-電梯鋼索更換,總金額約82,000元 因牽涉電梯後續保養維護責任歸屬問題 如找同一家廠商進行採購更換(未辦理招標) 是否有規避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辦理分批採購之問題? 還是可以沿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之內容,直接辦理採購?
答覆內容: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函說明二略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爰本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尚非屬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所稱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辦理。
二、機關辦理年度內已可預知之同類型採購,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之規定,建議宜採併案辦理。
答覆人:
廖彥彬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