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應辦事項作業程序(開決標作業)
項次
應辦事項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設計廠商
機關
預定辦理期限
檢核結果
法令依據
控制重點
公文範本
使用表單
實例
標準作業流程
A.4.1
開標前查詢
辦理
年
月
日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48、50
1.確認投標廠商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拒絕往來之廠商。
2.查察有無本法第48條第1項(全案不予開標)、第50條第1項(個別廠商之標不予開標)之情形。
B.28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A.4.2
開標作業
辦理
年
月
日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42、45、48、50、細則44、48~51、55
1.開標前應確認均依個案所適用之規定通知主持人及監辦單位。
2.公開招標之第1次招標,開標前確認合格廠商家數已達3家。
3.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B.14開標紀錄
●最低標
廠商參與開標出席人員登紀表
●評分及格最低標
●最有利標
A.4.3
審標作業
辦理
年
月
日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48、50、51、細則60、61
1.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不合格之廠商,敘明其不合格原因。
2.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如發現其內容有疑義,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3.注意投標廠商有無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4.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6)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
B.12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
●最低標
C.32-1開標結果通知暨廠商領回押標金等文件簽收單
●評分及格最低標
C.32-2押標金審核登記暨廠商簽收開(決)標紀錄表
●最有利標
A.4.4
比減價作業
辦理
年
月
日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52~54、58、60、細則62、69~75、79、81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2.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1)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C.36廠商標價偏低通知函
●
A.4.5
評選(審查)作業
辦理
年
月
日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94、評選辦法、組織準則、審議規則、補充規定一覽表
1.委員會出席人數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及採購法相關規定,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情形,且委員全程參與,並親自評分。
2.有簡報程序者,不允許廠商利用簡報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3.評選結果與初審意見有異時,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議議決或辦理複評。
4.工作小組應查察受評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5.工作小組應至「廠商履歷整合平台」查詢下載受評廠商工程履歷資料(包括受評廠商與本府有申訴、履約爭議調解、訴訟、仲裁情形),並納入初審意見,以提供評選委員辦理評選時綜合考量。
C.25第2次(評選)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開會通知單稿(委員)
C.17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比表及評比總表
●
評選作業
C.26第2次(評選)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開會通知單稿(廠商)
C.18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評比表及評比總表
●
審查作業
C.28評選/審查結果簽文
C.19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評分表及評分總表
C.29第2次(評選)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通知函稿
C.20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評分表及評分總表
C.21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C.22受評廠商簡報順序抽籤結果一覽表
C.23評選/審查會議議程表
C.24出席費及交通費核銷單
C.27第2次(評選)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會議暨最有利標評選會議紀錄
A.4.6
決標作業
辦理
年
月
日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58、細則67、68、69、79、80、84、85、投須61
1.採最低標決標者,比減價結果在底價以內,除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2.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及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1點第11款辦理。
3.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辦理決標,並應通知監辦單位監辦。
4.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應於預定決標日3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5.機關辦理決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決標人員或有得標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通知監辦
B.14決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