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處98年1月21日標辦○○○工程,開標結果由○○○營造廠以報價新台幣(下同) 154,800,000元整得標承辦。
依本府投標須知廠商應於98年1月22日至98年2月5日上班時間內至○○○工程處辦理訂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1,548萬元整。
期間因逢春節連續假期,廠商依本府投標須知第五十二點第(五)款規定於期限前函請展延,○○○處同意予以展延決標後1個月內(至98年2月20日)繳納。
請問:
承商提具○○○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簽發日期應為98年2月5日或98年2月20日?
註:投標須知第五十二點(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十五日內。
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得標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機關申請,在押標金暫不退還之條件下,於決標後一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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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小97年度校舍優質化工程後續處理問題
一、本校行文給廠商要求98年02月25日以前完成全部修繕(含圖書館),並聲明於未完成後,啟動使用廠商履約保證金及尾款進行修繕。請問是否需要先進行解約才可以動支?可否先不解約,直接動支廠商履保金進行局部改善?
二、假如已經進入調解程序,本校可以因為後續驗收未通過,將廠商解約嗎?
三、廠商先前行文本校,授權梁萬富先生為工地代表,日前本校行文給鉅松營造,要求重新授權,若鉅松仍就授權梁萬富先生,本校可以不接受嗎?
四、廠商要求本校就先行使用的部份,先行點驗,起算保固。但目前已經完工的情況下,本校也進行初驗程序,是否還可以辦理所謂部分驗收或部分點驗,起算保固?
廠商主張本校於開學時,已經先行使用教室、廁所等區域,故要求學校追溯到去年開學的時間點,辦理先行驗收起算保固,這可以嗎?
五、契約第六十四條第(五)點所謂「民事訴訟程序」,是否包含「調解、仲裁、法院審理」?
六、上述問題,所謂民事訴訟程序假如包含調解程序,本校是否要停止或繼續辦理後續驗收?假如廠商不會同驗收,學校可以自行找其他建築師或建築師公會派人到本校協助驗收嗎?這樣的驗收如果有缺失,廠商也沒改善,學校可依因此主張解約嗎?
七、假如廠商申請調解確定,本校仍續負擔廠商部份金額費用,本校能否主張於結算時,列入結算,再一併付給廠商。同理,假如本校結算時發現廠商尾款不足,能夠從調解的這一部分金額扣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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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執行疑問?
本處某建築工程前經先期規劃作業概估建造費用約3億元,並據此編列相關經費(包括工程費、技術服務費、其他費用等),後續建造之技術服務則建造百分比法計費,並議定費率及公告決標金額(以決標費率換算)在案。今經細部設計後因應營建物價上漲(無增加契約以外項目),實際建造費用高於原於技術服務採購時所公告之建造費用(原公告3億,細設結果造價為3.2億元),其服務費用可直接以細設結果(即3.2億元)之建造費用核算嗎?(如此會超過原契約金額及決標公告金額)
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執行疑問?
按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C=開標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本處某工程於契約變更時有新增工項(詳細價目表部分),惟該新增工項之單價分析係沿用契約單價分析表基本單價工項組成(僅數量不同而已),並無議價程序,請問該新增工項之物價調整基準月為開標月抑或變更設計核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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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室物品(訂製床、櫃)裝修簡易工程,未達公告金額機關可否自行定訂規格、材質,辦理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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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外教學活動地點訂定:
如本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地點規劃時,已依據本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經教師及學生公開客觀選定實施地點,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適用?(97.03.04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釋)
說明:校外教學地點選定是否得類用教科書之選用模式辦理:1.法令依據:本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2.經校內成立籌畫小組選擇合法之地點3.依政府採購法第22-1-2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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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來屢遭市民陳情本市建築物及街道牆壁遭油漆塗鴉,為考量市容觀瞻及市民感受,於98年2月10日林副市長建元召開主持「研商市容查報之全民監督獎勵辦法」會議結論,由本局取得建築物所有人同意者,代為清除,以改善本市市容
二、因本市塗鴉範圍遍及各處、面積大小及顏色不同、塗鴉面性質不同,清除使用之方法、工具、原料各異,依據政府採購法細則第13條「….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規劃分配預算額度分別交由本局各區清潔隊因不同清除特性,辦理分別採購工具、原料等,當否?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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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投標時允許法人與自然人共同投標時(本案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其投標書之報價是否含應營業稅?(因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二、另,有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倘於評審結果(採序位法)二家序位總和相同,後續係以報價低者優先議價?抑或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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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內附錄B.16「廠商資料調查表」什麼時候、或者多少金額以上需要使用?依據的相關規定為何…方便我有所依循,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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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有關建築工程係採「契約總價結算」,然於竣工後,辦理結算時,發現部分結算數量不足或超過契約數量,問題如下:
一、依本府契約規定,需辦理變更,但要變更的項目是「契約數量」嗎?
那變更後的數量是結算(實際施作)數量?還是…
二、工程款之給付,要如何計算?
謝謝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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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於97年度以公開評選辦理資訊系統建置案(約600萬元),目前已順利辦結,98年度系統升級預算亦有計入97年原案之後續擴充(約350萬元),擬以採購法22條7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惟現有1筆該系統研究經費(約130萬元/未計入後續擴充,但研究結果需回饋至本系統以供運用),可否敘明規格及規範併案(以採購法22條4款)由該承商委託學術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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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即將裝設一台油煙處理機(水洗式抽油煙機),請問廠商資格可以設定哪一個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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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最有利標執行疑義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總評分法)第1項第2款,「價格不納入評選,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決議為有利標」,當發生二家廠商總評分及報價均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按同辦法第14條相關規定似無可供參照,因為第14條規定,依第12條第1款、第3款…,沒有包括第2款)。同問題,如以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序位法)第1項第2款,似有同樣問題發生?
二、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執行疑義?
同上問題,如採準用最有利標時(序位法或總評分法),發生二家廠商總評分(或序位總和)及報價均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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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轉貼自科務信箱)
茲有採購疑問如下,敬請 貴局釋示:
一.採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招標,標價納入評審,因廠商報價已納入企劃書內,後續議價時,
廠商是否仍必須重新開立報價單,或是可以直接以內含報價之企劃書為報價?
二.旅遊採購時,資格審查時,是否可以規定廠商必須出具類似"場地確認單"或”訂房確認單”之文件,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例:要去小人國及王子大飯店,規定廠商投標時要出具小人國及飯店的"場地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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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目前正準備進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其中規範需求中有交通號誌之立柱及類似路燈燈柱之需求,煩請提供目前台北市政府提供此類產品服務之得標廠商資訊,以方便進一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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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台北市政府物調規定辦理物調作業時,是否需請訂約廠商提出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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