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本單位目前有一清潔勞務標案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下擬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如果在招標公告內載明本標案得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決標方式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在辦理開標時據此若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願以最低標之價格承作則決標給此廠商,請問此標案採購流程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請惠予告知謝謝。
答覆內容: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子法,而政府採購法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未有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有所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相關解釋函刊登內政部94年11月30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15766號函供各機關查詢下載可稽(函示有關前揭辦法業於94年10月12日發布施行),因此本案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