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提問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六條: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請問: 一、若投標文件僅規金履約保證金依決標金額10%收取,當因增購或延作而變更契約時,是否一定須追繳履約保證金? 二、若履約保證金採驗收合格後一次退還,當12月底辦理延作時,是否須追綟保證金(延作金額10%),或可扣除履約完成部分?
答覆內容:
一、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之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惟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載明契約變更增減時履約保證金之補足或退還約定,以免爭議。請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規定。
二、契約載明履約保證金採驗收合格後一次退還者,雖有展延履約期限,仍請依契約規定辦理。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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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