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設民營重慶托兒所98年1月1日起委託耕莘專校辦理,委辦契約規範托兒所經營盈餘:「80%應使用於本委託案之需求及乙方經營其他本局委託公設民營托兒所,惟後者不得超過盈餘之10%,但不得挪用至其他與本委託案無關之業務;餘20%以內盈餘做為提昇服務人員品質。」,又「委託經營期間,乙方因本委託案名義募得知設施、設備(含政府補助購置)及捐款之餘額,於契約期滿而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後,均應隨同甲方所提供之建築物及設施、設備交還甲方。」,該契約經耕莘專校函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回函,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第2項:「前項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財務,應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其盈餘應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停辦時所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學校法人。」,請該校與本局協商修正委辦契約。
由於委辦契約於招標時即公告,現已決標並完成簽約程序,耕莘專校適用之私立學校法與委辦契約是否有優先適用順序?
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故本案契約如涉違反法令部分,建請參酌該規定,惟本案所詢非屬採購法令或執行疑義,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請 貴局審慎檢討後本於權責自行卓處。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