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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03040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採購諮詢服務人員您好: 一般外聘委員遴選作業係以專家學者資料庫篩選,並徵詢意願後聘兼之,今本局預備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並依規定成立採購審查委員會,本局除由專家學者資料庫篩選外,擬再函請臺北捷運公司推薦一名相關工程專家擔任委員,請問該委員係屬內派或外聘? 以上,懇請協助惠復,謝謝!
提問日期:
10303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0條相關問題,謹請 貴單位協助釋議。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次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 「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另查 工程會網站常見問答集敘明「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發包、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 二、本館申請教育部補助國家圖書館辦理「教育部102年推動公共圖書館資源整合發展補助專案計畫」(如附件1),該計畫工作項目及相關招標文件內容略以: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轄內區域資源中心收到配送之館藏(財物)後隨即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函送國家圖書館,並配合國家圖書館進行財產移撥作業。 (二)依該計畫第肆點及第伍點規定,載明本專案計畫之承辦單位為國圖,本館係執行單位;復按「權責區分」,承辦單位應辦理「圖書採購配送等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辦理「採購資料驗收等相關事宜」。 (三)招標規範(如附件2)第八條訂有「驗收與罰則」相關內容,其中第1項載明「…各資源中心進行查驗…」(註:本館為北區資源中心)、第2項有關「…查驗不符之處置…」等,惟第3點載明「…由各資源中心依採購法辦理實地驗收…」。 三、綜上,本館請求釋疑內容如下: (一)依 工程會常見問答集內容,是否指可單獨將採購程序中之任何一項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或是需將整體採購程序全部委託其他機關執行?舉例而言,是否允許甲機關負責辦理發包,乙機關代辦審標、丙機關代辦評選….;或甲機關負責發包、審標、評選及決標,乙機關負責履約管理或驗收等情形;或是依通常慣例由乙機關負責發包到驗收之所有過程。 (二)代辦程序是否需雙方機關共同簽署委託代辦協議書,或者是只要相關文件、計畫中有文字提到權責分工等內容,即可屬代辦關係成立?以本案而言,計畫中有提到由資源中心負責辦理驗收事宜,而當本館申請該計畫後,是否即代表代辦關係成立,且國圖已將採購程序中之驗收部分委由本館代辦?然該等機關之協議事宜若未於契約中載明,得否對契約訂定之相對人產生拘束力?從而使代辦機關取得法律上之授權,俾執行驗收事宜。 (三)國家圖書館目前係請本館提供驗收紀錄,惟本館會計、政風等監辦單位認為此計畫並非由本館負責招標,故無法源依據派員監辦。而依問題(二)之結果,若本案代辦關係成立,因國圖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未載明‘一併洽請代辦’,則本館之監辦單位依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自無辦理監辦之依據;反之本案代辦關係不成立,則更無監辦之道理。若由本館出具驗收紀錄(載明主驗人及會驗、監驗人員等)是否不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四)如本案代辦關係成立並可由本館負責驗收(含監辦),則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主驗人員、監驗人員及機關用印等部分,係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規定由僅擔任驗收單位之本館製作,或應由採購機關國家圖書館製作?另查目前計畫及相關招標文件內容並無提及因驗收導致履約爭議時,雙方機關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與否之權限,並約定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從而驗收過程中如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申訴,則應由本館或國家圖書館負責後續履約爭議調解事宜?
提問日期:
103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提問內容:
有關房屋租賃契約問題 長官您好 請教有關辦理房屋租賃(財務採購)一案 除了已有的客製化租用契約之外 (參考附件檔案) 是否一定要再簽訂市府版本的財務採購契約 本案為限制性招標(二十二條第二項),且標的物(租賃場所)已經租借多年 廠商萬一拒絕簽訂採購契約恐造成機關困擾 或是可以送簽請長官核批本案僅有租用契約 另外本採購案件被稽核時是否會被列入缺失 以上 請協助幫忙 謝謝
提問日期:
10302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本館預計辦理預算金額為零(收入性質之採購)之巨額勞務採購,如欲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三. 具有相當財力者。是否得以採購金額計算之?例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可改為採購金額嗎?)之十分之一。
提問日期:
10301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可否提供工程定底價的預估金額說明表範本?因為不知道工程那麼多複雜要怎麼編底價,謝謝
提問日期:
10212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平台防水工程因地磚鋪面設計為地圖造型磚,施工完成後驗收時發現地圖彩印磚出現刮痕,經兩次驗收會議及一次協調會議後決議朝向減價收受方式辦理。請問減價收受的標準應該如何訂定? 有刮痕面積約占彩印面積1/4 合約中訂定的單價是防水及地磚施作,並未明定印製單價,所以廠商另提出印製的成本分析資料,然因該印製成本與實際單價落差很大(明顯偏低)
提問日期:
10212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動物園
提問內容:
服務人員您好: 我在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上,看到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中,有關招標前置作業中提到,就「準備招標文件」由業務單位辦理,但於採購作業簽報中,亦有「製作書面/電子招標文件」之流程,其辦理者為「採購單位」,截圖如下: 想請問一下,就本府現行標準作業流程,招標文件之擬定者究由業務單位擬定,或應由總務單位製作,是否有強製規定,或可依機關自行調整程序。 謝謝
提問日期:
10211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府工務局採購法諮詢人員您好: 一、招標案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之原則,需有前例可循,惟採購法(令彙編)中何處(條)有明確敘述該原則? 二、本單位前於101-102年曾辦理影像紀錄案,其經費來源為公務預算,明年(103年)該案將持續辦理,惟預算來源將更改為本單位之基金預算,案名將做部分調整,但,標案中的計畫內容及工作項目與前2年招標案需求是一致的,請問針對明(103)年招標案可否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 以上,請協助回復,謝謝!!
提問日期:
10211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勞務採購之問題 一、未達公告之勞務採購「參考最有利標評選」,原規劃「保全內容-保全區域大套5套小套10套」,進入評選序位第1名議價時,是否可以同時議約(變動保全區域內容)。 二、如果契約內容有訂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協議書,簽章後生效。 (一)是否雙方訂定協議書即可。例如保全內容或畢旅會勘後,場地太小並有安全故慮等,協議變更地點。 (二)還是依契約辦理契約變更。 三、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一百問答第68,是否有修正或仍適用。 Q: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是否必須組成評選委員會? A: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 連絡單位: 企劃處
提問日期:
10210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處
提問內容:
本處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審標之方式,分資格標、服務建議書審查及價格標三階段方式辦理,採購金額為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於投標時需依投標須知第40點附詳細表之電子檔光碟,惟於第一階段審查資格標時,發現有廠商雖資格符合,惟觸摸其價格封(並未開啟價格封)似有未附電子檔光碟片之情形,開標主持人提醒廠商確認是否未附光碟片,並告知本案為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依規定於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後辦理價格標開標,屆時如審查未附光碟片時,則為不合格標,則以下情形該如何決定: 1.該廠商資格審查符合,仍進入第二階段之服務建議書審查,若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俟進入第三階段價格標開標時再予以判定為不合格。 2.於資格審查時,若將該似有未附光碟片之廠商判定不合格,而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是否合於規定。
提問日期:
10210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學長您好: 本機關現正籌辦一採購金額為巨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案 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 並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定優勝廠商後逕行議價決標 如此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2項採不訂底價方式辦理?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3項所謂之”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是否有限定何種招標方式使用? 以上 煩請學長協助解答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02082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提問內容:
採購先進您好: 一、本處欲辦理資訊系統功能建置採購案,其中102年度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2萬元,另保留103及104年之後續擴充金額各為226萬元及240萬元,合計總採購金額為538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二、本案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將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是否有所謂「以小綁大」之虞?惠請 協助釋疑,至紉公誼。 三、政府採購法似未就後續擴充之總價有所限制,且其施行細則也未就此有所規定。
提問日期:
10208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老師及採購先進好:請問上網公告之公告格式是否有最新版本,公告格式種類有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2種?我在電子書下載區找不到公告最新之格式,惠請來信指教?謝謝!
提問日期:
102081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筆者目前研究採購法庭權爭議分析,可否請教貴市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如何查詢?路徑.....
提問日期:
1020807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一、為避免發生廠商承攬自來水管線工程因履約能力不足,致使後續衍生影響工程品質、進度,甚或停工解約等情事,本總隊擬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5月23日工程管字第1020018366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29日府授工採字第10211822000號函意旨,考量自來水管線工程,其口徑愈大、施工困難度愈高,且需限時完工通水之特性,對於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依自來水管線之口徑,適度訂定投標廠商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俾選出具有足夠承攬能力之廠商。 二、本總隊擬訂執行方案如下: 1.自來水管線最大管徑∮800mm至∮1,200mm之工程,廠商應檢附曾施作管徑∮500mm以上自來水管線工程之承做文件。 2.自來水管線工程最大管徑∮1,350mm至∮1,650mm之工程,廠商應檢附曾施作管徑∮1,000mm以上自來水管線工程之承做文件。 3.自來水管線工程最大管徑∮1,800mm(含)以上者,另專案訂定。 三、上列執行方式似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683號函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無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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