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0條相關問題,謹請 貴單位協助釋議。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次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 「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另查 工程會網站常見問答集敘明「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發包、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
二、本館申請教育部補助國家圖書館辦理「教育部102年推動公共圖書館資源整合發展補助專案計畫」(如附件1),該計畫工作項目及相關招標文件內容略以: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轄內區域資源中心收到配送之館藏(財物)後隨即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函送國家圖書館,並配合國家圖書館進行財產移撥作業。
(二)依該計畫第肆點及第伍點規定,載明本專案計畫之承辦單位為國圖,本館係執行單位;復按「權責區分」,承辦單位應辦理「圖書採購配送等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辦理「採購資料驗收等相關事宜」。
(三)招標規範(如附件2)第八條訂有「驗收與罰則」相關內容,其中第1項載明「…各資源中心進行查驗…」(註:本館為北區資源中心)、第2項有關「…查驗不符之處置…」等,惟第3點載明「…由各資源中心依採購法辦理實地驗收…」。
三、綜上,本館請求釋疑內容如下:
(一)依 工程會常見問答集內容,是否指可單獨將採購程序中之任何一項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或是需將整體採購程序全部委託其他機關執行?舉例而言,是否允許甲機關負責辦理發包,乙機關代辦審標、丙機關代辦評選….;或甲機關負責發包、審標、評選及決標,乙機關負責履約管理或驗收等情形;或是依通常慣例由乙機關負責發包到驗收之所有過程。
(二)代辦程序是否需雙方機關共同簽署委託代辦協議書,或者是只要相關文件、計畫中有文字提到權責分工等內容,即可屬代辦關係成立?以本案而言,計畫中有提到由資源中心負責辦理驗收事宜,而當本館申請該計畫後,是否即代表代辦關係成立,且國圖已將採購程序中之驗收部分委由本館代辦?然該等機關之協議事宜若未於契約中載明,得否對契約訂定之相對人產生拘束力?從而使代辦機關取得法律上之授權,俾執行驗收事宜。
(三)國家圖書館目前係請本館提供驗收紀錄,惟本館會計、政風等監辦單位認為此計畫並非由本館負責招標,故無法源依據派員監辦。而依問題(二)之結果,若本案代辦關係成立,因國圖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未載明‘一併洽請代辦’,則本館之監辦單位依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自無辦理監辦之依據;反之本案代辦關係不成立,則更無監辦之道理。若由本館出具驗收紀錄(載明主驗人及會驗、監驗人員等)是否不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四)如本案代辦關係成立並可由本館負責驗收(含監辦),則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主驗人員、監驗人員及機關用印等部分,係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規定由僅擔任驗收單位之本館製作,或應由採購機關國家圖書館製作?另查目前計畫及相關招標文件內容並無提及因驗收導致履約爭議時,雙方機關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與否之權限,並約定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從而驗收過程中如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申訴,則應由本館或國家圖書館負責後續履約爭議調解事宜?
有關 貴館來信所詢委託代辦及驗收相關疑義,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所詢代辦採購程序疑義部分,採購法第40條規定之「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招標、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機關得洽其代辦。其處理原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規定。
二、委託代辦程序是否需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疑義部分,簽署委託代辦協議書部分,參酌行政院「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第9點及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第3點均有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應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之規定,惟委託代辦應以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雙方合意委託代辦為成立要件,建議 貴館仍以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為宜,若未簽訂者,建議釐清是否經雙方合意該代辦事宜。
三、關於代辦驗收及其監辦疑義部分,驗收作業屬履約執行工作,惟查來信所提「102年公共圖書館資源整合發展計畫區域資源中心館藏資源建置案(含分類編目及加工作業)」採購案決標公告所示之履約執行機關為「國家圖書館」,建請 貴館先洽國家圖書館確認前開採購案是否經雙方合意委託代辦及其監辦事項有無一併洽請代辦之情形,若無,貴館僅為協助辦理查驗事宜,該查驗結果尚可供國家圖書館辦理驗收之用。
四、來信問題三、(四)部分,本案如經國家圖書館依採購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委由 貴館代辦履約管理及驗收,建議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或其他同意代辦書函文件,另如本案契約簽訂之甲方為國家圖書館,則建請就契約移轉代辦範圍,與廠商簽訂三方契約,以示本案結算驗收文件核章機關與招標機關不同之依據。之後結算驗收證明書之製作核發屬驗收階段工作則由 貴館辦理。有關驗收階段與廠商如有履約爭議情形,既履約管理及驗收工作已委託代辦,當由 貴館辦理後續履約爭議調解事宜,另所詢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與否之權限及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8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20120號函釋例,建請於代辦協議書明定之,以為因應處置。
五、有關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府頒採購契約範本執行疑義之釋疑程序,請確實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088206502000號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示,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爾后敬請依上述規定先洽 貴館上級機關(教育局)釋疑。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