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有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已停止使用,若投標廠商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屬於得補正事項,並可由廠商當場提出說明或補正?!亦或可直接視為不合格標?!請惠予說明,謝謝!
一、查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且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其後續執行程序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示在案(本府98年4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812332100號諒達),另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亦刊載「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供機關及廠商參考,合先敘明。
二、若招標機關之招標文件未要求廠商應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未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屬無效標;若招標機關之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應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皆屬有效文件。
三、請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施行細則第60條及個案招標文件之規定,本於權責審查投標文件。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